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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第壹條為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新時代新任務,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壹致、懲戒並重、約束與激勵並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和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各下屬機構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編制權責清單,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情況及時調整。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權責清單,將本單位依法承擔的行政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分解落實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執法職責,不得擅自增減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權限。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權責清單,按照不同的權力類型,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權責制定工作指南和操作流程圖,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危害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構成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依法承擔行政執法責任。法律、法規對具體行政執法過錯的構成要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壹)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且情節嚴重,或者不依照法定條件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無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對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辦案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

(五)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或者改變行政強制的對象、條件和方式的;

(六)違反有關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且情節嚴重,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

(七)非法擴大查封、扣押範圍的;

(八)使用或者損壞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九)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間未作出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或者財物、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所得和依法處理的款項;

(十壹)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十二)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予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十三)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範圍的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十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十六)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七)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履行職責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十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下列情形不構成行政執法過錯,相關工作人員不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壹)因行政執法依據不明確或者對相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不壹致,導致行政執法行為出現偏差的,故意違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裁判錯誤,並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三)根據檢驗、檢測、專家評估報告或專家評估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並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查職責;

(四)行政相對人未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其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前,因客觀原因未接到舉報或者未發現,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除外;

(五)因出現新的證據,導致原有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但因重大過失故意隱瞞或者遺漏證據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監督檢查、“雙隨機、壹公開”監督等檢查計劃,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未開展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的;

(七)由於科學技術、監管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問題無法發現或無法確定;

(八)非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直接導致的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九)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被依法查處、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或者違法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造成危害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的;

(十壹)發現上級的決定、命令、文件有錯誤,已經向上級提出糾正或者撤銷的意見,上級拒絕改變或者要求繼續執行的,但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文件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克服的因素,導致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三)依法不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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