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和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第三條燃氣產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節能環保、智能高效的原則。
燃氣的經營和使用應當堅持安全第壹,做到保障供應、規範服務、方便用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燃氣供應的調控,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綜合監管體系,推廣使用燃氣,優先發展管道燃氣,提高燃氣管理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和節油意識。第八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依照章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促進燃氣經營企業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二章規劃、建設和應急保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全國天然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並結合本地實際,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氣種、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儲氣設施、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市燃氣設施建設,合理布局管道燃氣、瓶裝燃氣供應站、車船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第十壹條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新區建設中規劃城市地下共同溝時,應當納入燃氣管道,統壹建設;舊城改造時,有條件的應將燃氣管道納入城市地下共同溝統壹規劃建設。
在管道供氣規劃區內,新老小區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不得新建瓶組站或居民氣化站;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後,老城區內已建的瓶組站和居民氣化站應當停止運行。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二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和安全設施。第十三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建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並在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交壹套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布局,建立健全城市燃氣應急儲備體系,規劃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供應預案,確定燃氣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和啟用要求,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燃氣供求監測、預測和預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