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及相關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並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工作。第二章促進措施第七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建立政府支持與市場引導、有償與無償服務、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構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促進科技成果盡快運用於生產。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支持實施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壹)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形成產業規模或高新技術產品和產業,並具有市場競爭力;
(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清潔生產,改善勞動條件;
(四)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促進安全、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六)加快山區、庫區和貧困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向社會公布國家和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並監督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優惠政策。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建設科技成果數據庫和科技信息網絡,為社會提供服務。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支持。第十壹條各級財政用於科技、固定資產投資和農業發展的資金,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用途。第十二條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並逐年增加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等技術基礎設施建設。
專項資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獨立或聯合建立的技術基礎設施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符合政府支持條件的,認定部門給予資金支持。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從事科學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引導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實施省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自投產之日起2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安排作為項目扶持資金。第十五條農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依法經營其自主研究開發或者合作研究開發的農作物、水產、畜禽、林木等新品種和良種。第十六條各類投資擔保機構在本省投資擔保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資擔保總額超過本機構投資擔保總額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並可按當年總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風險補償。風險補償的余額可以按年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年末凈資產的10%。第十七條鼓勵科技中介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中介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等技術服務,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