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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檔案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建設,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的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黨派、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管理,為檔案工作創造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發展。第六條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對全省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市(地)、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並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機關的檔案工作,並對下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檔案法律法規宣傳工作,依法行使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權,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查處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條各單位檔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檔案機構,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工作的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壹條縣級以上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檔案。

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建立,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和收集檔案的範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從事檔案工作和檔案鑒定評估的人員,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考核,並取得資格證書。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三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於歸檔範圍的材料,應當定期完整地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第十五條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通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活動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收集完整,並在活動結束後60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登記。第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科技成果鑒定、重要設備開箱等技術項目的驗收和鑒定,應有本單位檔案人員參加,驗收材料應當歸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形成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驗收。第十七條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地方特色檔案、重大活動檔案和知名人士檔案的收集和保護。第十八條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可以向社會征集和購買檔案,並可以接受檔案捐贈和寄存。第十九條檔案權屬的確認和變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置與保管檔案相適應的庫房、設施和設備,采用先進的技術和消防措施,確保檔案安全。第二十壹條銷毀檔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禁止未經授權銷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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