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給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268-97)頒布實施11年來,對我國給水排水管道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給排水管道工程技術的提高,施工機械設備的更新,管材品種和結構的發展,原《規範》的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給排水管道工程建設和施工的需要。為了規範施工工藝,統壹施工質量檢查驗收標準,確保工程質量;特別是對原《規範》進行了修訂,將《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3的內容並入《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修訂後的《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定位為指導全國各地區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的通用標準。要明確施工(包括技術、質量、安全)要求,對工程項目劃分、檢查驗收標準、組織程序等做出具體規定。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公共設施和工業企業室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工業企業有特殊要求的給排水管道的施工及驗收。
1.0.2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主要規定了城鎮和工業區常用的開槽管道、無開槽施工的管道、橋梁管道、沈管管道及其附屬構築物的施工要求和驗收標準。
1.0.3給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種、規格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的規定;與飲用水接觸的產品必須符合相關衛生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產品。
1.0.3本條為強制。給排水管道工程中使用的管材、管件等材料種類繁多,產品規格不統壹。產品質量將直接影響工程結構的安全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因此,管材、管件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為了保護人們的健康,供應飲用水管道。衛生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飲用水輸配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評價標準》GB/T 17219。本規範提倡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產品。
1.0.4給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1.0.4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和建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當工程有具體要求,本規範沒有規定時,應執行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或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各方協商解決。
本規範引用的相關國家規範、規程和標準是現行有效的,條文中給出了編號,便於使用時查找。
2術語
2.0.1壓力管道
本規範是指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的給水排水管道。
2.0.1壓力管道沿用原《規範》的術語,定義為管道內輸送的介質在壓力下運行,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的給水排水管道,並由此定義壓力管道和無壓管道。
2.0.2無壓管道
本規範是指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給排水管道。剛性管道
主要依靠管材強度支撐外力的管道在外載荷作用下變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於管壁強度的控制。本規範指鋼筋混凝土、預應力(自應力)混凝土管和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
2.0.3 ~ 2.0.6剛性管、柔性管、剛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術語見CECS 83: 96《管道工程結構通用術語》和《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範》GB 50332—2002;;在結構設計中,柔性管道和剛性管道的區別主要是考慮或不考慮管道和管道周圍土體承受荷載的彈性阻力。柔性管道的失效通常是由於管道周向變形過大引起的,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對地基處理和回填的要求是不同的。
柔性管道
對於在外荷載作用下有明顯變形的管道,豎向荷載大多由管道兩側土體產生的彈性阻力來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是由變形而不是管壁的破壞引起的。本規範主要指帶柔性接口的鋼管、化學建材管和球墨鑄鐵管。
2.0.3 ~ 2.0.6剛性管、柔性管、剛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術語見CECS 83: 96《管道工程結構通用術語》和《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範》GB 50332—2002;;在結構設計中,柔性管道和剛性管道的區別主要是考慮或不考慮管道和管道周圍土體承受荷載的彈性阻力。柔性管道的失效通常是由於管道周向變形過大引起的,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對地基處理和回填的要求是不同的。
2.0.5剛性接口剛性接口
不能承受壹定量的軸向線性位移和相對角位移的管道接頭,如用水泥材料密封或用法蘭連接的管道接頭。
2.0.3 ~ 2.0.6剛性管、柔性管、剛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術語見CECS 83: 96《管道工程結構通用術語》和《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範》GB 50332—2002;;在結構設計中,柔性管道和剛性管道的區別主要是考慮或不考慮管道和管道周圍土體承受荷載的彈性阻力。柔性管道的失效通常是由於管道周向變形過大引起的,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對地基處理和回填的要求是不同的。
2.0.6靈活接口
能承受壹定量的軸向直線位移和相對角位移的管接頭,如用橡膠圈等材料密封的管接頭。
2.0.3 ~ 2.0.6剛性管、柔性管、剛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術語見CECS 83: 96《管道工程結構通用術語》和《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範》GB 50332—2002;;在結構設計中,柔性管道和剛性管道的區別主要是考慮或不考慮管道和管道周圍土體承受荷載的彈性阻力。柔性管道的失效通常是由於管道周向變形過大引起的,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對地基處理和回填的要求是不同的。
2.0.7化學建材管道用化學材料管道
本規範指玻璃纖維管或玻璃纖維增強熱固性塑料管(簡稱玻璃鋼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鋼塑復合管。
2.0.7化學(又稱化工)建材管道的術語是指GB50332—2002,是指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玻璃纖維管或玻璃纖維增強熱固性塑料管(FRP)、鋼塑復合管等施工安裝方法相似的管道,不涉及其他類別。為便於工程施工應用,玻璃纖維管或玻璃纖維增強熱固性塑料管簡稱為“玻璃鋼管”。
2.0.8運河;;溝;頻道
指用磚、石、混凝土砌塊砌築,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或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拼裝而成的矩形、拱形等異形(非圓形)斷面輸水渠道。2.0.9開槽施工的溝槽安裝
從地表挖溝,在溝內鋪設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非開挖安裝
沿管道地下開挖形成的洞內鋪設或灌註管道(渠)的施工方法有頂管法、盾構法、淺埋暗挖法、定向鉆法、夯管法等。2.0.11管道交叉處理
指施工管線與既有管線交叉或接近時,為保證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線運行安全而進行的必要施工處理。2.0.12頂管法
地下管道頂進施工方法是借助頂進裝置,將預制管節頂進土中而不開槽。2.0.13屏蔽方法
用盾構機在地層中掘進的同時,通過裝配預制管片或現澆混凝土來建造地下管線的非開挖施工方法。2.0.14淺埋暗挖法
在開挖過程中利用土層在短時間內的自穩能力,采取適當的支護措施,在圍巖或土層表面形成貼合的薄壁支護結構。2.0.15定向鉆井方法
用水平鉆機鉆壹個小直徑導向孔,然後用回擴鉆頭擴孔,同時將管道拉入孔內的非開槽施工方法。2.0.16管道測量方法
用夯管錘(氣動夯)將管接頭夯入地層而不開槽的地下管道施工方法。2 . 0 . 17 sunkenpipelinemethod;;浸沒管道法
將組裝好的管段或鋼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沈入水底或水底開挖的溝槽中的水下管道鋪設法,也稱為沈管法或預制管段沈管法。
2.0.17浸沒法主要包括:浮運法(或浮鋪法)是指管道浮(拖)在水面後下沈的施工方法;拖底法(或稱牽引敷設法)是指將管道從水底拖進溝槽的施工方法;鋪管船法是指管道在船上發送,通過船沿指定路線下沈的施工方法。
2.0.18橋管法
以橋梁形式穿越河流、湖泊、海域、鐵路、公路、山谷等自然或人工障礙物的特殊管道鋪設方法。2.0.19工作軸
采用頂管、盾構法、淺埋暗挖等非開槽施工方法時,垂直開挖從地面到管道底部的輔助通道,也稱工作坑、豎井。管道泄漏試驗
用液體或氣體測試已鋪設管道泄漏的通用術語。
2.0.20—2.0.23給排水管道的功能試驗包括管道泄漏試驗(1eaktest)和管道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管道嚴密性試驗應包括水密性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本規範分別給出了水壓試驗、閉水試驗和閉氣試驗的術語解釋。
其他術語從工程實踐的實際應用角度賦予含義,參照《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J125)、《管道工程結構通用術語》(CECS 83: 96)及相關標準規範中的術語,但含義不壹定是術語的定義。同時也給出了相應的推薦英文術語,不壹定是國際標準術語,僅供參考。
2.0.21壓力管道水壓試驗
以水為介質,對鋪設的壓力管道充水後進行加壓,以檢驗管道在規定的壓力值下是否有結構損傷,是否符合規定的允許滲水(或允許壓降)標準。2.0.22無壓管道水密性試驗
以水為介質的重力流管道(渠)的泄漏試驗。2.0.23無壓管道氣密性試驗無壓管道氣壓試驗
以氣體為介質敷設管道的泄漏試驗。
2.0.20—2.0.23給排水管道的功能試驗包括管道泄漏試驗(1eaktest)和管道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管道嚴密性試驗應包括水密性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本規範分別給出了水壓試驗、閉水試驗和閉氣試驗的術語解釋。
其他術語從工程實踐的實際應用角度賦予含義,參照《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J125)、《管道工程結構通用術語》(CECS 83: 96)及相關標準規範中的術語,但含義不壹定是術語的定義。同時也給出了相應的推薦英文術語,不壹定是國際標準術語,僅供參考。
3基本條款3.1施工基本條款
3.1.1從事給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給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和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
3.1.1本條規定的從事給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這些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規定。
3.1.2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各項施工管理規定並貫徹執行。
3.1.3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及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工程水文地質等建(構)築物資料,組織相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對沿線進行深入勘察,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3.1.3根據給排水管道施工的特點,本條強調施工前對現場及周邊環境的調查,以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線及其他建築物的真實信息。是基於近幾年工程實踐的經驗教訓。
3.1.4施工單位應熟悉和審核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和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當發現施工圖紙有疑問或錯誤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確需變更設計的,應按相應程序報批,經相關單位簽證確認後實施。
3.1.4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自審、聯審(交底)、簽證制度,是工程施工準備的重要環節;當發現施工圖有疑問或錯誤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確需變更設計的,應按相應程序報批,經相關單位簽證確認後實施。
3.1.5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關鍵分項、分部工程分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實施,如有變更應辦理變更審批。
3.1.5本條是強制性條文,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施工組織設計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規範重在對施工方案做出具體規定;對於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審批程序,各地、各行業都有規定,不要過問。本規範不應對此作出統壹規定,而應強調其內容要求,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3.1.6施工臨時設施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設置,並有總體布置方案。對於不適合間歇施工的項目,應有備用電源和設備。3.1.7施工測量實行施工單位復核制和監理單位復測制,填寫相關記錄,並符合以下規定:1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現場交樁,施工單位應對交樁進行復核測量;原樁丟失或移位時,應及時糾正,並經相應的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和人員確認;2臨時水準點和管道軸線控制樁應設置在易於觀察、不易受幹擾且必須牢固的地方,並采取保護措施;開槽管道沿線臨時水準點每200米不少於1;3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標高樁使用前必須檢查,並經常檢查;4.未開槽的施工管線、沈管、橋管等工程的臨時水準點和管軸線控制樁,應按施工方案設置,並及時檢查;5施工前必須校正現有管線、構築物與擬建工程連接處的平面位置和標高。
3.1.7和3.1.8為施工測量條款,原《規範》列為施工準備內容。本次修訂沒有增加更多內容,主要是考慮到現行《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和《城市測量規範》(CJJ8)在施工測量中的具體規定,僅列出了基本的專業條文。3.1.8施工測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8的規定,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和《城市測量規範》CJJ8的有關規定;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管道,還應遵守特殊規定。
3.1.7和3.1.8為施工測量條款,原《規範》列為施工準備內容。本次修訂沒有增加更多內容,主要是考慮到現行《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和《城市測量規範》(CJJ8)在施工測量中的具體規定,僅列出了基本的專業條文。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構件(配件)、主要原材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驗收並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貨合同、質量證明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商檢報告和進口產品合格證,並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復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3.1.9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構件(配件)、主要原材料等產品應實行進場驗收和復驗制度,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1.10現場配制的混凝土、砂漿、防腐、防水塗料等工程材料,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合格。
3.1.11運輸、儲存和施工中使用的管接頭、半成品、構件(配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損壞、腐蝕或變質。3.1.12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3.1.13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等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對於非開挖施工、跨河管道或深基坑等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3.1.13根據住建部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和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3.1.14質量檢查和驗收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必須經過計量檢定和校準後才能使用。承擔材料設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3.1.15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項工程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各分項工程完工後進行檢查;2相關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交接檢查,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隱蔽驗收,未經檢查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壹分項工程。
3.1.15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給出了給排水管道施工質量控制的基本規定:
第1段強調所有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控制,並在完工後進行檢查(自檢)。第2款強調分項工程之間要進行交接檢查(互檢),所有隱蔽分項工程都要隱蔽驗收。規定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後續分項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項工程和工序的概念應該不同。壹個分項工程由壹個或幾個工序組成,不應視為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