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壹般認為,壹切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明能力。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許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中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體現了上述特征,具體如下: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臆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決定的。它包括兩層含義:第壹,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實物、痕跡、文書等客觀實體;壹個是人們感知和記憶的事實。任何形式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第二,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的形成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證據的這壹本質特征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後果的形成,必然會對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壹些客觀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某些文章、文件,也可能表現為在場的人聽到、感受到,但也可能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是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以涉案人員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壹本質特征決定了那些虛無縹緲或虛假的情況和壹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所有證據都必須是客觀的。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采用壹定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罪犯的作案動機到作案過程和案發現場,總要接觸外界事物,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壹些人證和物證。既然任何客觀事物都是相互聯系的,既然罪犯犯了罪,侵犯了某些人和事,客觀上必然會引起壹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和物體,或者被周圍的人聽到、目睹,在腦海中留下壹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
2.相關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既是客觀事實,也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事實。客觀事實有多種,不是所有的都可以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正是因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凡與案件事實有客觀必然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任何與案件事實無關、對查明案情沒有意義的事實,無論多麽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是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的,所以證據與案件之間應該存在某種客觀聯系。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直接接觸,有些是間接接觸;有的是因果,有的是非因果;有的是必然聯系,有的是偶然聯系;有的是肯定相關,有的是定性相關;有的在時間上有聯系,有的在空間上有聯系;等壹下。證據性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和方法,也可以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壹方面、某壹情節有客觀聯系,都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與案件的客觀聯系程度及其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必須客觀存在,沒有客觀聯系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存在想象聯系和主觀聯系的事實,不僅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會誤導辦案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偵查人員收集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官在審查判斷證據時,不僅要確定證據的客觀性,還要查明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客觀相關。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壹特征表明:第壹,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在訴訟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其取得、制作的有關資料。必要時,也可以請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筆錄的人、證人,制作筆錄復印件,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