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受理:偵查人員應當立即受理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或者自首,詢問有關情況,制作詢問筆錄。筆錄經核對(宣讀)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或者被自首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錄音或者錄像。
2.立案偵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24小時內立案;對於鑒定後難以確定是否為刑事案件或者是否立案的案件,應當在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鑒定結論作出後的24小時內立案。對於介於輕傷和輕微傷之間的傷害案件,辦案單位應首先建立治安案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需要行政拘留的,鑒定部門應當在行政拘留期間先對傷情進行分析,根據傷情分析決定是否轉為刑事案件,並根據案情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傷情分析意見與最終傷情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按照傷情鑒定結論處理。對涉嫌被侵害、被拐賣或者涉嫌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
3.偵查:凡有明確犯罪現場的案件,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偵查。現場勘驗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按照《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4.破案和撤案:
(壹)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
(二)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立案、破案、結案後,由公安機關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收單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收單位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該罪已過追訴時效。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
4.依照刑法規定不告而別或者不告而別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