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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港口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安全和經營秩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和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財政、海關、港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實施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等發展戰略,提升我省港口發展整體水平,參與建立長三角地區港口與航運協調發展機制,推動形成統籌規劃、戰略協調、優勢互補、市場合作的現代化長三角港口群。第二章港口規劃與建設第六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港口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適應對外開放、現代物流發展和產業布局的需要,發揮港口在連接各種運輸方式中的樞紐作用,協調港口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區,提高港口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和現代化水平。

港口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和協調,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第七條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第八條港口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批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港口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後,批準並公布實施。除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壹般港口的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公布實施的總體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國家重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備案並公布實施。

其他港口的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編制,經書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港口規劃的變更,按照港口規劃程序進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規劃。第十壹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和其他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引導港口經營人根據港口規劃優化港口結構,促進港口集約化、信息化、綠色化發展。第十二條港口項目建設應當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港口、碼頭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接收、運輸、處理和處置船舶汙染物和廢棄物的設施以及收集、運輸和處置港口汙水的設施,並保證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交通和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港口和碼頭應配備足夠的設施接收來自船舶的汙染物和廢物。

新建碼頭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岸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改造為岸基供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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