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
財政部第35號令發布,文號為。
發布日期:2006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2006年7月-01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財政部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令第35號,2006年5月30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即行政單位國有(公* * *)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壹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審批資產配置事項,按規定審批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組織開展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申報、資產評估和清產核資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尚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監督檢查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擁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和日常監督檢查;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采購、驗收、維修和維護的日常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的審批手續;
(五)負責尚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交給相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委派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第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滿足行政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有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配置標準進行配置;對於沒有配備標準的資產,要嚴格控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所需的資產配置,可以通過調劑解決,原則上不得再次購買。
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購置符合規定設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壹)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項目和數量,測算資金數額,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各單位可將資產購置項目納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將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部門預算批復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或單位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的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在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確保家底清晰、賬卡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壹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於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必須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或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控制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嚴格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或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屬國家所有;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行政單位配置的國有資產,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讓和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出售、置換、掛失和報廢。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要處置的國有資產包括:
(1)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和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或者淘汰的資產;
(三)因分立、撤銷、合並、改制、變更隸屬關系等原因導致產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產。單位的;
(四)資產的盤虧、壞賬和非正常損失;
(五)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進行審查評估,提出意見,並按照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第三十壹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和處置方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出售和置換應當通過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舉辦重大會議和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壹)行政單位取得的資產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
(二)國有資產拍賣、有償轉讓和置換;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和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行政單位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的調解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因財產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
第四十壹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並作出裁決。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行政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財政部門批準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資產登記檔案並制作報表。
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表,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和處置情況做出書面分析。
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審核行政單位的資產統計報表,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統計報表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資產清查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實施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堅持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其他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但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上級財政部門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6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