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準確定位事業單位的職能。
現有的機構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當時由於政府職責範圍缺乏明確的邊界,事業單位承擔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本應由各種組織形式承擔的社會事業的職責,其服務兼具公私兩種性質。這種職能多元化是機構諸多弊端的深層次根源,使機構陷入了機構障礙的重重包圍,四處奔波,或高唱“敢問在哪裏?”。這種職能定位的模糊,直接導致事業單位難以真正從行政機關中獨立出來,確立自己的法人地位。同時也導致事業單位改革始終停留在微觀領域,淺層次實施業務改革,比行政體制改革、企業改革慢壹拍甚至兩拍。近年來,關於事業單位職能如何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止。由於職能定位的混亂,中組部對事業單位的定義壹改再改。最新最權威的定義是今年4月15中央機構編制辦公室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表述。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災、公共設施管理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無論如何定義事業單位,有壹點已經形成了基本認識,那就是事業單位是公益性社會服務機構。要建立和完善現代事業單位法人制度,真正確立事業單位的法人主體地位,首先要對照公益性社會服務機構的基本功能定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合理劃分和界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責。完全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認定為行政事業單位;對完全履行競爭性業務發展職能的事業單位,該轉企的要轉企。對壹時難以劃分的行政職責,可作為過渡,由組織部門按審批權限審批,或經組織部門審核後報黨委或政府批準,通過授權移交事業單位。經批準設立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也應當進行法人登記,並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其執法主體資格的依據,執法範圍以證書記載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為準。
二、規範事業單位管理。
現在的行政機關還是習慣於把事業單位當成自己的附屬物,壹切由自己做主。事業單位管理壹直套用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從而使得事業單位的官本位、鐵飯碗、鍋飯等“制度病”日益凸顯。日益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削弱了事業單位的服務功能,束縛了事業單位人的進步,阻礙了事業單位的發展。確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關鍵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事業單位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首先,要改變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應從微觀的具體事務管理轉向宏觀的綜合管理,從過去以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為基礎的直接管理轉向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基礎的間接管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主要是政策指導、領導機構(或僅法定代表人)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切實保障事業單位自主經營權的措施,使其能夠自主決定自身發展規劃、自主開展活動、承擔民事權利義務。其次,要賦予事業單位法人相應的人事管理權。為使事業單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可自主選人用人;要結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業單位用人制度,逐步形成人員能進能出、幹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要擴大事業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自主權,逐步建立多元化、自主靈活的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第三,要規範事業單位組織管理。合並職能單壹、規模過小、服務對象單壹的機構,使合並後的機構符合法人條件。要精簡鄉鎮站,把過多、分散的站,特別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站,合並成綜合性的“農業服務中心”和“文化服務中心”,使之具備法人條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在審批新機構設立時,應當將該機構是否具備法人條件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機構,不得批準設立。
三、建立獨立的法人財產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壹大弊端是,事業單位名義上有財產,實際上由主管部門控制,導致事業單位財產虛擬所有權,最終無人負責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現代事業單位法人制度,解決事業單位法人主體地位不明確的問題,最基本的是建立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財產制度。首先,要明確事業單位的產權。要認真清理事業單位資產,明晰產權關系,落實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適應、能夠自主支配的法人財產。對於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產的事業單位,財政或主管部門應劃撥或補助合適的資產作為法人的啟動資金。事業單位的啟動資金數額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其次,賦予事業單位獨立核算權。要切實落實事業單位財務自主權。事業單位壹般應配備會計和出納人員,獨立建帳。單位因規模小不能配備專門財務人員的,可以實行財務代理制度,由主管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但財產和資金的使用權在事業單位,賬目要獨立。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第三,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應主動與其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必須辦理相關產權轉讓手續。要逐步建立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查制度,並將審查結論作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確立事業單位法人制度和法人地位的真正目的是建立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運行機制。即有人真正負責事業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有強大的自主經營和自我發展的動力,有自律和規範運作的內在要求。這些方面都取決於機構是否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某種程度上,如果沒有完善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就不會有真正獨立的法人運行機制,更談不上獨立法人地位。首先,要明確政府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事業單位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調動事業單位積極性,促進事業單位發展。其次,要把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利益和單位的利益統壹起來,讓各方從事業單位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需要事業單位全體職工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事業單位管理,並根據自己對事業單位發展的貢獻享有各自的權益,使事業單位不僅具備自主經營和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備自主經營和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第三,理順事業單位組織之間的關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目前,事業單位法人可以通過建立章程,明確單位的名稱、住所、經濟性質、宗旨和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和職權、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單位的領導體制、財務、資產、人事管理標準和社會服務行為準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探索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團隊,以產權關系為基礎,以委托代理關系為紐帶,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人人對事業單位的利益和發展負責,從而保證事業單位規範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