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稅務文書送達存在哪些問題?

稅務文書送達存在哪些問題?

稅務文書送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直接交付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直接簽收;如果我不在,我會交給和我住在壹起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財務負責人、收貨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這是直接發貨的基本規則。壹般來說,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大多數文件傳遞問題。然而,在實踐中存在壹些問題,使得這種方法難以實施:

壹是被送達人是公民時,會避免看到稅務機關派員送達,妨礙送達;此外,壹些家庭成員不合作,謊稱他們不會與收件人生活在壹起,並拒絕在稅務文件上簽字。

二是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謊稱具有合法簽署文書資格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不在出差,使稅務文書無法送達。

第三,壹些收件人幹脆拒絕法律文書,甚至威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或撕毀送達的法律文書。

四是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人員以不是負責人或者沒有授權為由,拒絕或者不敢簽署法律文書。(二)留置送達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三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名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這種方式被稱為留置服務。這種方式在實踐中存在各種問題:

壹、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若幹具體問題的批復》(國發[1997]147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三條)第七十四條提到的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拒絕在訴訟文書上簽名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但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是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的強制性規定,並沒有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的作證義務。是否在場,取決於他們的意識和法律意識。基層組織或單位代表不願意見證的情況在稅務實踐中屢見不鮮,導致當事人的基層組織和單位出於不想得罪人等各種原因不願意做見證人,留置送達難以實現。

二是我國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沒有“基層組織”的概念,甚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對這壹概念進行解釋,導致“基層組織”的界限難以把握。壹般來說,“基層組織”被理解為村委會或居委會,但對於鄉鎮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是否屬於基層組織,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壹些遠離城鎮的個體戶、私企,更是難以確定自己的“基層組織”是什麽。

第三,稅務機關在送達過程中有時知道當事人不願意接受稅務文書,回去找法定見證人時,被送達的當事人不在,導致送達無法進行。

(3)委托服務和郵政服務。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該條規定了委托送達和郵政送達,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許多問題。

第壹,很難準確定義“難”。直接送達的“難度”是什麽,收件人是否偏遠等等。這些問題使得委托投遞和郵件投遞的目的無法實現。

二是委托送達取決於有關機關或其他單位的意識和法律意識,也存在有關機關或其他單位不想得罪受送達人等原因而不接受委托的現象。

第三,由於郵政部門無權準確核實收件人或其成年家屬的身份,會將他人誤認為收件人或其家屬。如果將稅務文書送達非受送達人,會造成稅務機關執法的被動。

(四)公告的送達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同壹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或者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送達。本條規定了通知的送達,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許多問題:

壹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也是稅務文書,即稅務行政復議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送達。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也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顯然,《行政復議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公告送達的要求存在矛盾。原因可能是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是1993發布的,行政復議法是1999發布的。但2002年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出臺時,並未刪除稅務行政復議決定,這也是稅務文書的壹項規定。

二、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是同壹送達事項有多個收件人或者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但是接受的人數是多少呢?稅務機關如何證明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這些在我國稅法體系和民事訴訟法體系中都沒有明確規定。

第三,公告在哪些媒體送達合法?在稅收工作實踐中,在《中國稅務報》刊登公告往往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但會在壹定程度上增加稅收執法成本。

  • 上一篇:培訓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試題:如何結合工作實際保護事業單位法人的合法權益?
  • 下一篇:華萊士,蘇格蘭反英戰爭的保護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