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之比較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之比較

任何原則的成立都是相對的,只要它所依賴的社會經濟基礎沒有改變,它們就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契約自由原則體現了契約的本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商品經濟的發展。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也是由其特點和社會需要決定的。兩者都是服務於市場經濟中商品自由流通和宏觀調控的需要,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契約自由原則依靠誠實信用原則得到更實質性的發展,誠實信用原則依靠契約自由原則得到更廣泛的活動空間。兩者不可替代,相輔相成,* * *共同構成了現代合同法的兩大支柱。

壹、契約自由原則的確立、意義和要求

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以及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的救濟方式、選擇合同方法等方面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起源於羅馬法,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編纂的《民法大全》中關於未完成契約的規定已經基本包含了現代契約自由的思想。從15世紀開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逐漸形成,契約自由的觀念得到廣泛傳播。亞當·斯密在1776年出版了《國富論》,鼓吹完全自由經濟。正如臺灣學者蘇所指出的,“每個人,不論強弱、貧富,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社會的利益應該與其成員的個人利益相壹致,因此自由競爭成為社會的最佳指導原則。”因此,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經濟思想為契約自由原則提供了經濟理論基礎。18世紀到19世紀,以黑格爾為代表的理性哲學提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獲得財產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誌自由。因此,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成為現代合同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從原始積累開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展,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世界市場得以建立。因此,契約自由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中得到了確認,成為現代西方合同法的精髓和核心,被大陸法系國家視為民法三大原則之壹。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契約自由原則有其經濟基礎。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壹般認為,該條是契約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確立。

在合同法中確認合同自由原則是完善我國合同立法的重要壹步,對於保障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確認合同自由原則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鞏固改革成果、保證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是發展市場經濟必須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正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條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指令性計劃的適用範圍縮小,企業自主權擴大,當事人享有的契約自由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我國立法機關對原《經濟合同法》進行了修改,其中壹條就是確認改革以來在擴大當事人合同自由方面取得的成果。例如,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刪除了原經濟合同法中涉及“計劃”的10個條款中的大部分,僅保留了“計劃”的兩個條款。現在頒布的《合同法》雖然仍有“計劃”的影子,但減少了政府對合同關系不必要的幹預。這顯然擴大了合同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是市場經濟改革和發展所必需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是尊重市場參與者享有的契約自由。當事人享有的契約自由越充分,市場參與者的主動性和自主性就越強,交易就越活躍,市場就越發展,社會財富就越增長。因此,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關系發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以調整交易關系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法當然應該以此為最基本的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確認當事人的法律約定具有優先於法定任意規範適用的效力。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合同法限制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範,同時試圖擴大任意性規範。壹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時候是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時候是按照法律。合同法中有很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條款,比如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有約定的,適用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律責任。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應幹涉其約定。二是尊重當事人訂立合同、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確定違約責任的選擇自由。具體來說,契約自由原則的表現和具體要求可以概括如下:

(1)合同法立法過程中,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應從商品交換關系的根本特征出發,結合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運行機制的要求,給予合同關系主體最大的自由。商品交換遵循的第壹個規律是價值規律。這也是合同法應該考慮的經濟法。(2)除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外,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他的自由,包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絕不強迫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簽訂或不簽訂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1款也體現了自由自願原則的這壹內容和要求,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3)簽訂合同時,任何壹方都有權選擇對方,並與對方共同決定合同的形式和具體內容。(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不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這些條款都體現了當事人變更、轉讓和解除合同的自願原則。(五)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有選擇解決爭議或糾紛方式的自由。糾紛或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協議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時,在不違反民事訴訟中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還享有選擇準據法的自由。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現實意義和具體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權利或者逃避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義務。在大陸法系國家,它常被稱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法則”。

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被稱為“誠實信用原則”。之後,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相繼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被規定為《民法通則》中的壹項基本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也被確認為壹項基本原則。王澤鑒教授認為,誠實的作用實際上被稱為帝國條款,以及君臨的規則。各國立法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是有原因的。

首先,立法者承認法律的非GAI性質。立法史表明,法律很難涵蓋所有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民事關系。有學者因此指出,成文法體系存在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法律體系處於違背立法計劃的不完整狀態,其特征是違背計劃和不完整。基於這種情況,我們只能通過建立靈活的條款來克服法律的非GAI性質。通過對當事人提出誠實信用的要求,為當事人訂立非典型合同和以自己的約定改變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的活動設定壹個範圍,從而保證雙方的利益,保證社會利益不會因當事人的約定而受到損害。其次,各種矛盾的激化需要誠信原則作為緩沖。進入20世紀後,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導致了社會利益的危機,法律從權利本位走向社會本位,與“誠實信用”所隱含的對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謀而合,法律因此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德國法院依靠誠實信用原則解決了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由經濟、通貨膨脹和貨幣貶值引起的極其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甚至提高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第三,公平觀念和道德對法律的滲透。法律從嚴厲走向公平,吸收壹定的道德因素,是法律演進中的普遍現象。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確立,體現了理念和道德對法律的滲透。法律只是實現正義的工具,壹旦與目的不符就要調整。法律只是對人的基本要求,很難維持壹個理想的社會秩序。它必須輔之以對人們更高的道德要求,才能形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和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我國合同法將其確認為壹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壹,維護和發揚傳統倫理和商業道德。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我國社會壹直倡導誠信的道德倫理觀念,誠信已經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信徒們,他們的話的真實性(註)朱”。在中國的商業習慣中,誠實守信和童心壹直被視為重要的商業道德。我國合同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確認,是對我國傳統道德和商業倫理習慣的法律確認,對於弘揚道德觀念、規範交易活動具有重要意義。第二,確保合同得到嚴格遵守,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後,都要嚴格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律確認交易當事人應當在交易活動的各個環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使商業交易的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遵守合同,正確履行合同,從而形成正常的交易關系秩序。只有交易雙方都有誠實守信的觀念,才能嚴格遵守合同。即使在合同本身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是誠實守信的商人,也會盡力消除合同的瑕疵,誠實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規定完備,交易雙方不誠信,也很難嚴格遵守合同。第三,該原則的功能隨著交易的發展而不斷擴大。誠信原則不僅具有確定行為規則的功能,還具有平衡利益沖突、為解釋法律和合同提供指南的功能。特別是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生活變化迅速,許多法律規則已經不符合實際經濟情況。如果采用誠實信用原則,法官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將是完善法律的壹種方式。

在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和要求是:

首先,在合同訂立階段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訂立階段,雖然合同尚未成立,但合同當事人已經相互訂立了合同,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忠實、誠實、保密、相互照顧、合作的附隨義務。任何壹方不得以惡意協商或欺詐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締約過程中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隨著當事人之間交往的不斷密切和發展,如果壹方不履行這些義務,給對方的信賴利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訂立後,履行前,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守諾言,認真做好履行的各種準備。當事人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前經營狀況已經嚴重惡化,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並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但行使中止權時應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三,合同的履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壹方面要求當事人除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外,還要履行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各種義務。另壹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明確或者缺乏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

第四,合同解除後,要遵循保密義務和忠實義務。合同關系終止後,雙方雖不再承擔義務,但也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承擔壹些必要的保密、忠實等附隨義務。這種義務在學術上被稱為基於誠信原則的後契約義務。壹方違反此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對合同的解釋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踐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使用的詞語和表達方式可能不恰當,未能明確表達其真實意思,或者未能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導致合同難以正確履行,從而引發糾紛。此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各種因素(如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合同簽訂地的風俗習慣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正確解釋合同,從而確定是非,確定責任。此外,合同糾紛發生後,雙方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妥善處理糾紛,避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無論是實施替代購買還是替代出售,都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不得高價購買或低價出售,損害對方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因其極大的靈活性而具有廣泛的適應性,但它不是萬能鑰匙,不能隨時援引。孟德斯鳩曾指出,壹切權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可能被濫用。因此,為了防止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必須對其適用加以限制。比如對於壹個案件,法律上有規定,但是依法得到的結果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得到的結果正好相反,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理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禁止修改現有法律,防止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三、契約自由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相輔相成。

我國《合同法》定義的契約自由是壹種相對自由,而不是絕對自由。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國家有必要對市場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適當幹預。為此,我們應該對契約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

限制契約自由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現代國家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是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所說,“契約自由應該受到限制,這是理所當然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壹部契約自由的歷史,就是壹部契約如何通過醇化被限制和促進以實踐契約正義的記錄。”因此,這種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目的不是從根本上否定或取消契約自由,而是消除這壹原則的缺陷,使之更好地適應發達的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合同法,可以根據各種具體情況靈活解釋“自由”的具體形式,但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絕對性,避免了壹方當事人對追蹤主動自由的濫用,將自由與平等、正義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使契約自由著眼於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而不是實質上的平等和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實,使契約自由原則更具生命力。

壹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有三大功能:壹是引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比如《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二,對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評價和補充,如《德國民法典》第157條,對合同的解釋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第三,對法律進行解釋和補充,即對法律中明顯的缺陷和不足,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修改和補充。誠信原則的作用表明,其作用取決於其業務所在的法律行為和法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般條款,其內涵和外延具有不確定性,只能用於衡量特定情況下的利益,或用於解釋不明確的條款,或用於補充漏洞,或用於擴展某壹特定義務以滿足雙方的利益。比如在合同關系中,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控制損害,就合同本身而言,他沒有采取措施的義務。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他應該把損失降到最低,否則他不能要求賠償擴大的損失,這是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義務的擴大。因此,單純的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創設合同的全部義務或消滅合同的全部權利,而只是對法律和法律行為的解釋和補充,因此不能取代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 上一篇:生活中常見的英語諺語_英語諺語與漢語
  • 下一篇:司法考試,刑法,第三章,犯罪構成,第壹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