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解——犯罪構成的概念、特征和意義,犯罪構成的相同要件,具體犯罪構成的認定方法。
(三)熟悉並能夠運用——構成要件分類、犯罪構成理論、犯罪客體的具體內容、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
壹、犯罪構成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通說,犯罪構成是由刑法規定的,決定壹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是該行為成立為犯罪所必須的壹切客觀和主觀要素的有機整體。
犯罪構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犯罪概念從宏觀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質和基本特征,犯罪構成是確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
(壹)犯罪構成的合法性
雖然“犯罪構成”壹詞在我國刑法中並未出現,但刑法確實規定了構成各種犯罪的必要要件,刑法理論只是將刑法的這壹規定概括為犯罪構成。因此,刑法實際上規定了犯罪的構成。在我國,刑法的總則和分則把壹個犯罪的構成規定為壹個有機的整體,表現為總則規定了所有犯罪的構成要件,分則只規定了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因為犯罪構成是在刑法中規定的,其目的是禁止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因此,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表明其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
(二)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壹性
犯罪構成是由壹系列主客觀要素構成的,其中要素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按照通說,這裏的“客觀”包括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要件,“主觀”包括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所有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所有要素的有機統壹。根據犯罪構成的要求,各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協調,形成壹個整體。如果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之間沒有內在聯系,就不能構成犯罪。比如盜竊罪的客觀要件和放火罪的主觀要件不能構成犯罪構成。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壹性告訴人們,如果壹個行為只符合壹個或幾個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那麽就不符合犯罪構成,因而不構成犯罪。比如未滿14周歲的人故意殺害他人,雖然他殺了人,但在客觀方面可能與其他殺人犯罪沒有區別,但其主體條件不符合刑法規定的主要構成要件,所以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
(三)犯罪的構成和社會危害
犯罪構成不是壹個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認定犯罪的實質標準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機關直接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其認定為犯罪,必然會陷入任意處罰的境地。因此,立法機關有必要規定犯罪的法定標準。犯罪構成應當說明在什麽條件下行為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因此,我們必須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作為實體依據。正因為如此,只有那些對說明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性的因素才會被刑法規定為構成要件。同理,如果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則說明該行為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D)犯罪構成的重要性
由於犯罪構成是在刑法中規定的,它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因此,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任何符合壹定罪名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任何不符合犯罪構成的都不是犯罪。就確定犯罪的法律標準而言,除了犯罪構成,沒有其他標準,也不能附加其他條件。因此,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壹法律標準。因為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它不同於符合犯罪構成的事實(犯罪事實)。前者是法律規定的,後者是具體事實。兩者的聯系也是顯而易見的。只有具體事實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才能稱為犯罪構成事實。
犯罪構成及其理論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產物。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明確規定各種犯罪的條件和法律後果,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的條件。因此,犯罪構成使罪刑法定原則得以實現。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領域的體現,也是保護合法權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因此,犯罪構成對於實現法治、保護合法權益、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犯罪構成具有保護社會不受犯罪分子任性侵害和保護犯罪分子不受社會任性侵害的雙重保護功能。
作為法律規定,犯罪構成對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1,提供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法律標準。如果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則犯罪成立,否則不成立。
2.它為區分此罪與彼罪提供了法律標準。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構成,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設立不同的罪名。
3.為區分壹罪與數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區分壹個行為構成壹罪還是數罪,基本依據的是犯罪構成的法定標準。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時,犯罪成立;如果行為符合數罪構成,則數罪成立。
4.它為區分重罪和輕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壹個罪名的內容不同,反映的社會危害也不同。人們可以從某種犯罪構成中知道犯罪的嚴重程度。
第二,犯罪構成的分類
犯罪構成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壹)犯罪的基本構成和修改後的犯罪構成
壹般認為,犯罪的基本構成是指分則中關於單獨既遂犯罪的規定的犯罪構成;修正後的犯罪構成是指總則規定的犯罪構成在基本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又加以修正。
(2)已完成的犯罪構成和有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完整的犯罪構成,也稱封閉的犯罪構成,是指完整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只規定了部分要件,司法機關適用時需要補充其他要件的犯罪構成。刑法規定既遂犯罪的構成時,司法機關應當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者減少要件;刑法規定需要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刑法體系和有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
(3)單壹犯罪構成和復合犯罪構成
單壹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所有要件都屬於單壹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只包含單壹客體、單壹行為、單壹主體和單壹犯罪形式時,就是單壹犯罪構成。
復雜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具有任意性或重疊性要件的犯罪構成。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壹,就成立犯罪。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主體是復雜的,不止兩種。另壹種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對象、行為等。,而且只有具體事實符合刑法規定,才能成立犯罪。
三。犯罪要素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即構成要件的總和構成犯罪。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犯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特定要件和相同要件。
犯罪構成的特定要件是指特定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是特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定標誌。每壹種犯罪都有其特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行為只有符合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才能成為犯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是由具體的構成要件決定的。犯罪的* * *相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 * *相同要件是從具體要件中抽象出來的,即壹個犯罪的具體要件是多種多樣的。但根據普遍性和特殊性、* *性和個體性原則,我們可以從各種犯罪的具體要件中科學地概括出不同犯罪的* * *相同要件,這就是壹個犯罪的* * *相同要件。根據刑法的壹般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相同的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
另外,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很多規定,規定某種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成立犯罪。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將成立誣告陷害罪。這說明,當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時,只有情節嚴重才能認定為犯罪。在刑法沒有規定“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壹般情節的行為,說明其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刑罰水平,應當認定為犯罪。比如搶劫、放火、故意殺人、脅迫等。,情節嚴重時不構成犯罪,但只要實施了該行為,符合相應的構成要件,就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情節的輕重往往成為法定刑升級或加重處罰情節的依據。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情節不是指某壹具體情節,而是指任何情節。只要某壹情節嚴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就應當認定為犯罪。
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由具體要件構成的。具體而言,犯罪構成由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構成。同樣,每個要素也是由不同的要素構成的,要素的要素就是犯罪的要素。比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都屬於犯罪的客觀要件;年齡、辨認和控制能力、身份等屬於犯罪主體要件的要件;故意、過失、目的等要素屬於犯罪的主觀要件。對構成要素的認識和理解取決於對構成要素的含義和要素之間關系的認識和理解;如果對某壹構成要素的要素理解出現偏差,必然導致對該構成要素的理解出現偏差。因此,正確理解犯罪構成要件是正確理解犯罪構成要件乃至犯罪構成的前提。組成元素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分類。
(壹)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
1,客觀構成要素。說明行為的外在客觀要素是客觀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
2.主觀因素。說明行為人的內在主觀要件是主觀要件,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要素說明和要素說明書。
1,描述的元素。根據刑法的壹般理論,在說明構成要件、確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時,如果只能通過法官的認知活動來確定,則該構成要件為記述的構成要件。比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是“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這裏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件,都需要壹般的認知活動和基本的比較判斷才能得出結論,因此屬於敘事的要件。
2.規範的要素。根據刑法的壹般理論,在解釋構成要件、確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時,如果需要法官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來確定,這個構成要件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比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要件“猥褻”、“侮辱”,就需要司法機關規範的、經過評價的行為來認定。
(3)積極構成要素和消極構成要素
1,壹個正的構成元素,妻子元素。通常的構成要件是肯定地、積極地表明壹個犯罪必須成立的要件,這個要件是積極的構成要件。
2.消極構成要件。例外的還有消極犯罪分子的要件,是消極要件。比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被敲詐勒索,未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予財物的,不屬於受賄。”這是受賄罪客觀要件中的消極構成要件。
(4)與* * *相同的構成要素和與* * *不相同的構成要素
1和* * *的構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犯罪構成要件。比如行為是客觀要件的壹個要素,也是任何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
2.不完全相同的構成要件是指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比如身份和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五)書面要素和非書面要素。
1.構成要件的書面要件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要件,多為構成要件的書面要件。
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和刑法條文中對相關要件的描述而確定的要件。就某些具體犯罪而言,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刑法並沒有完全規定所有的構成要件,而是要求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比如,根據通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盜竊罪不成文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