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婚姻家庭第三者侵權責任
首先,探究原因
(壹)妻子起訴?第三方?敗訴
《法制日報》的壹篇文章報道,妻子起訴第三方侵權,壹審勝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壹審判決,駁回起訴。為什麽?二審法院依據現行婚姻法第四條、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認為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原告起訴第三人的法律依據不足;另外,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不是侵害配偶權的責任主體,那麽妻子章?鈧蓋壞了嗎?
(2)?第三方?公開要求分割與原配妻子的遺產並告上法庭。
本案中,第三人在被繼承人生前與被繼承人有不正當關系,後者將部分財產贈與前者,在被繼承人死後出現上述場景。法院最終以有利於第三方的方式結案。
以上兩個例子雖然是個案,但原因顯然是由於現有法律規定的缺失。2001修訂的我國婚姻法沒有出臺?配偶權?這個概念只規定在第四條夫妻之間?彼此忠誠?義務,這壹條的意思是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但不是第三者的義務。配偶壹方不能拿這個法律去告第三方違法。比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也就是說,第三者沒有導致離婚的,不能要求賠償;賠償不能適用於重婚或同居以外的第三者的介入,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過錯方的配偶。在同壹個刑法裏?重婚?只有懲罰?重婚?第三者介入的行為。法律的空白使得第三者逍遙法外,加劇了社會泛濫。
二、第三人侵權責任的現實
(A)重新理解第三方的參與
所謂第三者插足婚姻,是指夫妻以外的人與婚姻中的壹方發生性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關系,妨礙婚姻的行為。其特征如下:第壹,在第三人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要與其保持性關系或曖昧關系。如果不知道,不知道對方已經有配偶,或者對方故意隱瞞已婚狀態,就不應該作為第三者處罰。上述案例中,壹開始並不知道對方的已婚狀態,是在對方與配偶發生性關系後才知道的。如果對方主動切斷聯系,就不算第三者。如果在知道真相後仍保持正當關系,則被認為具有第三者的主觀條件。第二,在第三者的客觀方面,必須存在妨礙婚姻家庭關系的事實。這壹事實表現在他人與配偶壹方的長期性關系或曖昧關系中,即必須有幹預。第三,第三人介入的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這也是第三方介入的本質。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壹夫壹妻制,而合法夫妻之間來了第三者,這顯然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第四,第三者的介入會造成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後果,甚至引發離婚糾紛。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危害
首先,對家庭和社會都是有害的。婚姻家庭中的壹夫壹妻制是世界上基於情感的最親密的關系。壹旦出現感情危機,轉眼間就會變成世界上最冷漠的關系。由於第三者的介入,錯誤壹方的配偶對另壹方缺乏體貼、溫暖、關懷和愛,有的采取過激行為,造成壹系列嚴重的惡性刑事案件。壹項非官方的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有246萬對夫妻離婚,第三者插足導致家庭破裂的現象更為普遍。64.8%的女性提出離婚是因為丈夫有了第三者,48.6%的男性離婚是因為妻子有了外遇。
其次,影響下壹代的健康成長。任何社會都不能否認家庭在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中的特殊作用。有很多單親家庭的孩子,生活成長在缺乏溫暖、關懷和安全感的家庭氛圍中,最終導致孩子心理扭曲,行為放任,有的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淵。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高達40%以上。此外,通奸和同居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會影響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可見,第三者插足導致的高離婚率正在侵蝕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和穩定的社會環境,影響下壹代的健康成長,而且愈演愈烈,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C)規範第三方幹預的立法的意義
單靠道德約束難以消除第三方介入的社會危害性,法律監管勢在必行。其意義如下:
首先,對家庭有好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家庭仍然是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延續和穩定發展的前提。對於大多數已婚人士來說,保護婚姻和家庭完整比保護其他個人利益更重要。通過立法,加重有外遇的配偶壹方的法律責任,告誡他們要控制自己,熱愛家庭,承擔家庭責任。
其次,這對三笑有利。在實踐中,打著愛情的幌子介入別人婚姻的第三者,最終大多是受害的,成為被拋棄的。所以法律壹旦頒布,除了監督二奶泛濫、挖人墻角之外,對二奶本身也是壹種保護,至少可以及時遏制更多沒有深究的第三者,自救。
最後,對社會有益。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當第三方群體傳播時,會影響整個社會。如果社會道德風氣敗壞,原有的倫理秩序被打亂,整個社會就會動蕩不安。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規範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保護家庭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解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途徑
針對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被侵害家庭中無辜壹方權益受到侵害又無可奈何的現狀,我就解決婚姻家庭第三者插足問題談壹些看法。
(壹)立法制裁首當其沖。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許多規定,極大地保護了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但其內容並不全面,導致第三者幹涉婚姻家庭的行為得不到有效懲罰。因此,筆者認為應在婚姻法中引入配偶權的概念,明確規定第三者插足的侵權性質和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第三人納入損害無過錯配偶壹方合法權益的賠償義務主體,且不限於雙方必須離婚。是否離婚只能作為判斷第三者侵害的嚴重程度和對無過錯配偶賠償數額的衡量標準。此外,為了加大處罰力度,刑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於屢教不改、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人,也可以對試圖幹預的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做到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