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聞報道中,法制報道以其刺激性和敘事性的內容吸引了眾多受眾的關註。但在報道中,如果不提高專業水平,很容易對新聞當事人產生負面影響,失去了新聞報道的公正客觀原則。
?論文關鍵詞:新聞報道;法律報告;業務水平?
首先,法律報道應該避免“有罪推定”
隨著公開審判的深入,媒體對法院和案件事實的認識在報道過程中出現了“庭審先行”、“報紙審判”、“媒體審判”或“越位”現象。壹審判決上訴期未滿,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此時,任何人無權指定被告人為罪犯,應使用“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等字眼。然而,在目前的法律報道中,往往存在壹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報道和表述。最典型、最常見的是壹些有罪推定的慣用語,如“逃犯”、“小人”、“惡行”、“殺人犯”、“黑道霸王”、“當場抓獲搶劫犯黃某某”等等。比如去年xx日報(65438+2月3日)第二版以《報童揭發xx公園招投標造假》為題,老板陳xx被抓。犯罪嫌疑人剛剛被抓,尚未提起公訴。在文章的最後,記者斷言自己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編輯已經在標題中明確了造假的性質。大量的“有罪推定”字眼僅在報道偵查機關偵查案件的稿件中使用。這種通過公布罪行寫出來的報告,無異於在法院判決前,確認嫌疑人有罪,宣布其罪行嚴重。
實踐中,隨著法律報道範圍的擴大和數量的增加,大量的案例報道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壹些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法制報道也出現了,有的報道無視國家法律禁止泄露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規定,執意“求新”、“泄密”;有的把殺人和色情的過程描寫得非常詳細,生怕漏掉某個細節,讓新聞報道比暴力更“精彩”;有些報道明確記錄了犯罪分子復雜、高科技的作案手段,成為免費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
筆者認為法律報道應樹立“無罪推定”的法律意識,防止先入為主的報道,不要濫用結論。1997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定罪。”這壹規定對新聞報道的影響,不僅僅是將報道中的“罪犯”、“罪犯”改為“嫌疑人”、“被告人”,還影響到整個報道模式的改變。“無罪推定”必須實行現代法治的權利劃分和制衡機制,有罪確認權集中在法院,檢方和警方只能提出涉案人有罪的懷疑。警方可以公布調查結果,但調查中認定的事實在法律上不被承認。警方和檢方可以認為涉案人犯罪了,但這並不能從法律上確認其有罪。因此,媒體報道的重點應該從檢方轉移到法院。在報道控方意見的同時,應適當報道辯方意見,對案件的深度報道和分析報告應放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在法院判決之前,媒體只能對相關司法機關公布的事實和結論持中立立場。
二、認真報告正在審理的重大案件。
案件報道,尤其是大案要案的報道,壹直是大眾媒體和公眾普遍關註的熱點新聞。由於大案要案的復雜性和敏感性,媒體在報道大案要案時必須客觀公正,不能為了吸引公眾註意力而炒作大案要案。媒體在報道法院正在審理的重大案件時,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程序,維護司法權威。因為大案要案的報道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媒體在報道大案要案時壹定要謹慎。壹般來說,他們應該等到案件審結。媒體報道重大案件要嚴格遵循采訪程序,稿件要按規定送審。要對當事人、媒體、公眾和社會負責,做好大案要案的報道工作。
幾年前的“張金柱事件”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鄭州市公安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撞人後逃離現場。在案件判決之前,媒體已經發起了大規模的譴責。法官也是人,難免受外界影響。最後他做出了“不殺不足以使民怒”的判斷。張金柱感嘆自己“死在媒體手裏,而不是法律手裏”,張金柱的律師總是以“輿論的高壓”作為審判不公的理由。
如果媒體仔細報道這個案件,類似張金柱案的判決可能會被上訴法院推翻,因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受到媒體的嚴重影響,這對當事人來說是嚴重不公平的。壹個案件的程序不公,就是對法律基本原則的踐踏。近年來,我省部分媒體也對大案要案進行了提前報道,造成了極其嚴重的輿論後果。當事人憤怒,警察反對,讀者不滿。媒體應該對這篇報道保持謹慎。
第三,註重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合理邊界
新聞自由權和其他權力壹樣,有壹定的限度,它必須與法院的獨立性保持合理的界限。壹旦被濫用,就會走向反面。因此,應該給媒體監督這把“雙刃劍”壹個合理的邊界,使其在這個限度內發揮作用。
印象最深的案例是幾年前,北京xx報以整版大標題刊登《張凱科受審前後》,報道重慶中院對原綦江縣委書記張凱科的公開審判。此時,法院的終審判決尚未作出,但報道的'傾向性'非常明顯:在撰寫報道前,該報用三個懸疑的黑箱引用了題目:“張凱科是如何走上審判臺的?”他為什麽不和林世淵壹起受審?張凱科的審判在綦江反響如何?文章隨後配以“萬人聲討張凱科”、“庭上詭辯多”、“綦江人民失望多”三個大字標題,描述群眾對張的“聲討”和張的“庭上詭辯”。文章還描述了張凱科出庭時的形象:“站在被告席上的張凱科,已經失去了往日的‘霸氣’。雖然他穿著灰色襯衫配白色t恤,但還是無法抗拒那種心虛和恐懼;他雖然穿著圓底布鞋,但腿還在發抖,手腳不知所措,眼神茫然。”這樣報道壹個懸而未決的案子,很容易煽動公眾情緒,讓張凱科處於必須被殺的境地。如果這樣的報道充斥媒體,新聞對司法的監督必將誤入歧途。
近年來,我省不少司法部門和媒體對輿論監督也有不同看法。壹些地方司法單位也因為媒體監督而使用各種“打壓”手段,壹律拒絕媒體采訪;有些媒體因為個別司法部門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抵制采訪,都采取封殺稿件的方式,導致雙方僵持不下。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
因此,媒體應註意,在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任何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報道此案,但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報道,更不用說不得發表傾向性評論,不得對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施加壓力。媒體在評論報道的案件時,應力求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問題的實質。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媒體報道要註意給各方同等的機會和條件,同等的信息量,不偏不倚。在案件審理中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有不同理解時,不要貿然發表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性意見,而應先在內部提出,達成理解後在適當的時候公布。媒體監督要盡量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公民有權不公開或不讓他人知道自己的個人秘密。即使有些行為不符合道德規範,但只要不違反法律,不侵犯他人權利,媒體就沒有必要幹涉公民的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