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過錯責任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大學生傷害事故頻發,與此同時,各種後續責任糾紛也越來越多。應當采用什麽樣的歸責原則來判斷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從而有效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並在今後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顯得尤為重要,也成為壹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於2065438年7月1日正式實施。而《侵權責任法》主要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專門規定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筆者認為,對大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研究,應以《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為重點,並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壹般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侵犯學生財產和人身傷害的行為。在討論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原則時,首先要明確的是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大學和中小學最大的區別在於,他們的學生大多數是法律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高校作為學校裏的“守護者”,在教育、管理、保護方面都應盡職盡責。但是高校不能像中小學生壹樣單獨保護學生。我們只能通過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他們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從整體上保護學生,提供壹個相對安全、穩定、規範的校園環境。只要高校給學生提供壹個安全規範的學習生活環境,這種安全是針對大學生整體的。只要學生能像普通人壹樣避免傷害,那麽這個環境就是安全規範的,學校沒有義務逐壹排除每個學生個體傷害的可能。
壹、大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原則的確定
在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分為壹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大學生傷害事故中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高校來說是非常苛刻的,對高校的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同時也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因此,高校主要應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斷其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負有管理責任時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如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中的學生人身損害;過錯責任原則應當適用於高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時間以外發生的損害,如學生返校、自行離校、擅自離校、在節假日或法定節假日等校外工作時間留校或自行上學發生的人身損害。在上述期間,受傷害學生應證明大學本身存在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不存在過錯。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發生傷害事故,如果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並執行良好,高校壹般可以免除責任,只有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和協調事故的義務。再比如學生晚上不睡覺,在校外發生傷害事故。如果高校有相關規章制度要求學生夜間在校園內住宿,按時就寢,但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那麽按照過錯原則學校本身也有過錯,其疏於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可以認為高校承擔壹定的責任。
(2)大學生傷害事故是否屬於高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空間內的事故?
學生在校園內外的活動中以及在學校提供和管理的場所、設施中受到的人身損害,如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學校食堂、浴池等空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對於發生在高校管理責任範圍之外的人身損害,如高校不具有監管責任的遊戲娛樂場所的學生人身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為高校工作人員所致。
如果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高校教職員工,基於其正常的職務和工作造成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而不是高校教職員工或者不在其位的高校教職員工造成傷害事故的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之間、第三人與學生之間的鬥毆等。受害學生需要證明大學在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承擔大學的責任。否則,違法者本人應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可能是該大學的學生,但畢竟是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所以受害學生所在的大學不應該再承擔責任。此外,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學生為老師做私活,造成傷害事故,按照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應由老師或學生個人承擔,高校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違反了保障全體學生安全的義務,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又不忽視學校的利益,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