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司法理念,司法公正,和諧社會
“司法”壹詞在當代中國有著廣泛的含義,不僅指司法活動,還包括檢察權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將其解釋為:“檢察機關或法官依法調查和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觀念”壹詞在古希臘的詞源中是指“所見即象”。柏拉圖排除了這個詞的感性含義,用它來指代“理性的對象”,然後把理念視為“壹個沒有具體事物而獨立存在的精神實體。”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客觀唯心主義理論。從亞裏士多德到阿奎那,從康德到黑格爾,對理念有不同的哲學觀,他們在思維中將理念歸結為壹種對象的理想和精神的壹般類型。這壹總結無疑具有方法論意義。因此,顧名思義,司法理念就是人們對法院或檢察機關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動態活動的本質和規律的理性認識和總體把握,以及對靜態司法制度設計的理念和對司法的功能、性質、方式等壹系列問題的系統思考。在司法理念體系中,司法公正具有最高的核心價值,是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要在司法理念的指導下探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設計,這樣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本文將法官的司法理念置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進行考察,試圖辯證地、發展地理解司法理念的價值意蘊,並在更深層次上分析法官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壹、必要性考察:構建公平、公正、和諧社會的先導
(壹)對傳統正義觀的反思
現代司法理念是相對於傳統司法理念,即相對於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理念而言的。在傳統司法觀念中,指導地位通常是壹種經驗主義、功利主義,很多往往以意識形態的方式出現,類似於“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等口號,輔以運動式的動員和推動。在制度建設和改革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概念準備不充分,甚至沒有在概念上進行論證,因而表現為制度設計的不系統、不細致、嘗試性和靈活性,為其隨意性埋下了伏筆。這種意識形態的表達方式往往會導致理念走向極端,容易掩蓋其內在的合理性,使基於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念研究失去科學基礎。
在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建立的今天,隨著中國法制的演進和改革的深化,為改革提供批評和辯護的思想需求終於日益突出。於是,概念逐漸成為壹個非常時髦的概念術語。由於法律解釋學的缺失,部門法開始呈現出概念研究的趨勢,法哲學成為各部門法律學者的最高境界和方法。作為司法活動的主體,法官應有的司法理念逐漸成為公眾普遍關註的話題。因此,法官只有註重現代司法理念的培育和更新,才能保證和促進司法裁判的公正,才能正確實施和執行法律,才能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社會公平正義的改革目標。
(2)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意蘊符合和諧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期待法治的理想狀態,是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基本內涵主要體現在司法中立、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司法中立。加強法制建設,必須明確司法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在依法解決國家權力之間、各種社會關系主體之間以及國家權力與社會關系之間的糾紛中發揮著中介法官的作用司法中立的概念是由司法權的性質決定的,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壹種裁判權。司法裁判是針對真與假、對與錯、曲與直等問題的。,根據具體的證據(事實)和既定的規則(法律),並通過壹定的程序。司法權作為壹種中立的裁判權,體現在:司法權對立法權保持中立;司法權對行政權是中立的;司法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是中立的;司法權在訴訟當事人之間是中立的。沒有司法中立,就沒有法治。
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誌,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內容,揭示了現代法治的壹般規律,因而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現代社會具有高度司法獨立機制的法院體系,要求法官在具體審判過程中獨立於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其他法官和法院在內的所有主體。每壹位香港法官根據香港法律就職前必須作出的宣言是“以無畏、公正、無私、不欺騙的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這典型地體現了法官良心獨立的含義,即法官不受任何外界不當或無關因素的影響,只根據法律和法定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智和良心進行審判和作出決定。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是相輔相成的。現代社會註重法院的獨立性,其目的就是通過這種獨立性使法院與政治、社會適當分離,包括司法職能的良好發揮。這並不排除糾紛的自然性質所決定的當事人意見的合法表達機制,也不排除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利益集團以正常方式行使表達意見的權利。法院的獨立性並不排斥公民和新聞媒體的批評。事後的、公開的、正當的批評不會侵犯法院的獨立性,而是現代民主社會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現象。
司法公正。正義是司法機關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眾對正義的期待。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即訴訟結果符合實體法。它要求司法機關的判決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使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違法行為受到追究。實體正義是人們在訴訟中追求的直接目的,也是社會建立司法機構的目的。維護實體正義是社會價值的體現,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程序正義意味著司法程序合法。具體來說,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組織訴訟、作出判決;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恰當,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合理的規則下進行辯訴交易活動。公正的程序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實體正義側重於結果的合法性,而程序正義側重於司法過程的合法性。現代意義上的正義應該體現其實體和程序的公平。正如壹些西方學者所說,“正義不僅要存在於現實中,而且要讓人感覺到它的存在”。
上述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意蘊是和諧社會所要體現的全社會的主導理念,符合當代社會發展進步的文明法律思想要求,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二、現實的考察:構建和諧社會法官應具備的現代司法理念。
和諧社會要求現代司法理念成為全社會的主導理念。對於司法活動的主體法官來說,其職業理念必須符合整個社會追求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摒棄壹切阻礙司法事業發展的落後的司法價值認識、司法行為和司法道德規範,以符合司法規律和特點的要求。
(壹)法官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的必然聯系
法官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實踐的積累,是“活法”的源泉。我國沒有“法官造法”的說法,法官不能也不會因為造法而被認可。要求法官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案。但是,在壹個又壹個的判決中,我們真切地感受到了“活法”的存在,我們沒有理由不相信法官的“內心確信”就是法律。司法實踐表明,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並不是簡單地用法律把案件事實擺對位置,就萬事大吉了,就像壹個中藥店的家夥在準備開藥方的中藥材壹樣。在很多情況下,法官僅僅掌握現有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他們需要用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來解決法律規定,這是不夠的。他們需要用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來解決法律條文沒有提供充分和明確答案的新問題,包括堵塞法律漏洞和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隨著現代社會和經濟生活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因此,法官要有科學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科學司法理念的法官對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司法公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科學的司法理念是法官依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裁判公正的基礎。解決“司法不公”問題,既要改革司法體制,加快制度建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也要註重法官司法理念的培養和更新,從而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社會公信力。其次,現代司法理念引導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正確理解法律,使之符合立法意圖。法律總是由法律條文組成的。在法律適用階段,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促進了法律與案件事實的結合,但法律與事實的結合不會是主動的,必須通過法官這樣壹個主觀中介來實現。在法律的適用上,法官會將自己的概念模型和價值判斷滲透其中。因此,法官的司法理念和法律素養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
(二)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理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能依據法律、社會公正理念、個人良知和價值觀來辦案。法律體現了社會正義的普遍理念,個人良知和價值觀是法官根據個人理念對社會正義理念的理解和解釋,也是他們對道德、政治、常識和哲學的價值選擇。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法官應當樹立以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司法理念:
1.法官必須有很高的職業道德。目前對法官的首要素質要求是道德素質的提高,其次是技術水平。公正是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最本質的要求。正義可以小心翼翼地保護自己的良心,從而成為真正的法官。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判決是經過法官道德過濾的法律。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恪守司法公正,不能偏離司法的主題。"
2.法官應該追求維護正義的效率。“遲來的正義不等於正義。”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可謂是訴訟活動的雙翼,程序法運行於社會的理想狀態是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沒有效率,正義就會被架空,成為無根之樹。在現代社會,效率成為衡量壹個國家訴訟活動是否科學文明的又壹重要尺度,註重效率是現代司法的重要特征。曠日持久的訴訟不僅消耗司法資源,還會使當事人的合理期待變得遙遠,社會正義無法從根本上實現,法律的權威將失去尊重,法律的公信力也將喪失。
3、法官必須在審判和判決的中間。現代司法活動要求法官保持與政黨和社會團體相分離的狀態,保持超然的態度。可以說,沒有法官的中立,就不可能有正義。司法活動的本質特征是中間審判。法官處於審判和判決的中間,要求法官不要主觀偏頗,畫框框,先入為主。在處理實體案件時,應當根據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進行定案;壹般法官不要自己收集證據,還要自己質證、鑒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證據和質證進行鑒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判決。
4.法官要強化程序觀念。程序正義是對司法機關的剛性制約,保證司法機關在合理範圍內有限行使公權力。程序是公民權利的保護傘,是制度正義的保障。近年來,隨著訴訟法律法規的頒布,程序正義的理念逐漸成為法官之間的壹種學問。但是,法律法規只能在司法程序的宏觀方面做出具體規定,而往往無法在司法程序的微觀方面給出方案,這就有待法官在審判實踐中不斷尋求司法程序細節的突破。
5、法官必須堅持將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作為最終判決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壹切案件都應當註重證據和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反映,訴訟活動應以“客觀真實”為最高目標。但案件事實是有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本質上是壹種法律真實。在程序公正公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將依法審查確認的證據所確認的案件事實作為裁判依據。在刑事訴訟中,證據必須排除合理懷疑,這顯然是排他性的,任何沒有充分證據的指控犯罪都應被視為站不住腳。正確處理事實與證據的關系,克服事實與證據割裂的傾向,防止裁判的隨意性。在民事訴訟中,當證據不能真正充分,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時,應當按照極可能證明標準確認證據的效力。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判決。
6.法官應該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說過“最重要的不是實現法律,而是實現正義”。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條文規定的範圍內酌情作出判斷的權力,這種判斷應當是公正、公平、正確、合理、合情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體現其司法職能的方式之壹。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既要嚴格遵循具體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又要考慮政治、經濟、倫理和習慣等因素,盡可能平衡情、理、法之間的關系,從而作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切實可行的公正裁判。自由裁量權不能明顯抵觸現有法律,不允許法官任意行事。任何自由裁量權的公正性都必須接受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目的以及判決的社會效果的檢驗。
7、法官必須樹立大局觀念。有人說,法官的工作就是根據法律的原則解釋法律,通過審判活動實現法律的價值。法官是法律的忠實仆人。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為民”違背了“法律至上”的精神。眾所周知,在壹個國家司法機關權威尚未確立的環境下,談論“法律至上”的理想是極其不現實的。樹立司法權威,必須使我們的工作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大局。要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的原則,重大案件要及時向黨委和人大報告,爭取他們對審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作為法院和法官,對涉及全局的案件,如涉及改革、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以及引起人民群眾廣泛關註的案件,要高度重視,妥善處理,既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又要體現政策的靈活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