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試用期是勞資雙方互相考察的階段,但在人手不夠的就業市場,在競爭激烈的職場,員工才是真正被考察的對象。好像所有的企業都在說“妳過不了試用期我們就不能錄用妳”;很少有員工對企業說“對不起,看來我們不合適”。因此,在這種關系中,員工壹定不能變得謹慎,甚至被動諾諾,因為害怕試用期過後被貼上“不合格”的標簽。其實妳只要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享有勞動合同法賦予妳的權利。該拿的錢,該享受的福利,都是法律給妳的,企業不能剝奪。所以,跟著我們了解壹下,在試用期內,妳可以享受哪些權利。試用期應該有多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前程無憂專家:職場人試用期生活狀況調查數據顯示,28.0%的受訪者最近壹次實際試用期超過了《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規定。試用期的具體計算還是要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即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的,可以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但不得超過兩個月。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還要註意,試用期要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計入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被辭退怎麽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註: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壹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條第二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什麽是「不具備就業資格」?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企業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告知求職者的崗位存在哪些條件或條件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那麽企業就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企業違反了相關規定,求職者可以攜帶相關有效證據到相關部門申訴並獲得賠償。用人單位因企業自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化,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辭退試用期員工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嗎?《勞動合同法》規定,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但是法律也說了,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變更。所以,試用期永遠不能延長的觀點是錯誤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試用期。當然,延長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限:三年勞動合同最多可以設定六個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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