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起訴時是否應該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理由如下:(1)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於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其陳述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證據之壹。被害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由於深受犯罪行為侵害,壹般都有強烈的嚴懲犯罪分子的願望,表現為積極主動地揭露犯罪,但往往容易產生極端情緒,可能會誇大或捏造犯罪事實和情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可以對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進行審查核實,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情節。(2)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利於權利平衡,實現公平正義,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犯罪必有受害者,有受害者必有救濟。”如果壹個刑事訴訟制度沒有體現被害人的利益,那麽這個制度充其量只是國家維護統治的工具,因為脫離國民而失去公信力。構建被害人權利保護機制,提高被害人和被告人權利保護的平衡性。正義是每個人的正義,權利是每個人的權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強調和保護被害人的權利正當其時。這是正確處理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關系的需要,是維護不同人群之間權利平衡的需要,是保證整個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有其明確具體的內涵和外延,應該是具體生動的。在現代社會,公正主要體現在司法機關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和結果上。要使“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其基本前提是刑事訴訟的公開透明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積極參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利於提高被害人對案件的認識,有利於參與刑事訴訟,有利於兼顧被害人和罪犯的人權保護。(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利於協調被害人與檢察機關的關系。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在被害人與檢察機關對犯罪行為的定性存在分歧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給被害人陳述的機會。對於他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意見和要求,檢察官耐心宣傳,耐心做思想工作,有助於化解他們心中的怨氣,協調被害人與檢察官的關系。(4)有助於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提高審查起訴的公信力。檢察機關及時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助於消除被害人的心理誤解和疑慮,從而增強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同時,及時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助於提高審查起訴工作的透明度,他們的意見也有助於促進檢察機關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從而提高檢察機關辦案的公信力。(5)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利於被害人對檢察官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通過完善檢察機關聽取被害人意見制度,可以使案件和辦案“公開”和“透明”,壹方面促使檢察機關和檢察官自覺依法行使權力,秉公辦案,公正執法;另壹方面,通過告知相關信息,被害人可以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監督辦案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從而推動案件的處理進程,在壹定程度上促進案件的公正處理。受害者在案件本身中處於被侵犯的地位,需要檢察官幫助他們起訴和懲罰犯罪者。在審查過程中,檢察院並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不顧及被害人的感受。如果被害人有意見要表達或者對罪犯有其他要求,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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