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和建築規劃許可審批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法律依據:第六條為貫徹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要求,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進壹步加強部門協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現就規範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報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切實履行部門職責,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審批管理事關億萬農民生活權益,涉及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部門。各級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服務意識,按照部門職能和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要求,在黨委和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提高宅基地用地標準,引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統計調查,及時向同級自然資源部門通報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參與編制國家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規劃許可等。,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宅基地合理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各級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做好信息共享,推進管理重心下沈,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房屋規劃許可管理工作。二、依法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由鄉鎮政府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和建築規劃許可審批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壹)明確申請審查程序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當地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房屋的書面申請(規劃許可)。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在小組範圍內公示申請理由、擬用地的位置和面積、擬建建築物的高度和面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申請農戶、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送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進行審核。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建房用地相鄰權利人意見。審批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提交鄉鎮政府。沒有單獨的村民小組或者宅基地、住房申請等事項已經由村級組織統壹辦理的,農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提交鄉鎮政府。(二)完善審批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相關工作的指導。鄉鎮政府要探索建立對外受理、內部多部門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辦事。公布辦理程序和要求,明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調查等各個環節的職責和辦理時限。在審批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積標準要求,宅基地和建築物(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民小組審核和公示,並根據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以按照本省(區、市)的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發放《農村宅基地審批函》,鼓勵地方政府由鄉鎮、村共同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鄉鎮要建立宅基地建房用地審批管理臺賬,將相關資料存檔,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3)嚴格土地建房全過程管理,全面落實“三出席”要求。鄉鎮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築物申請(規劃許可)後,應及時組織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用地類型進行審查。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農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或者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的土地使用範圍。鄉鎮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進行現場勘驗,實地丈量釋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民住房建設完成後,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民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四至範圍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規劃要求建房,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驗收合格的農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建房用地動態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調員。三。工作要求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和縣鄉政府切實履行職責,有序開展工作,確保農民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宅基地分配、農民住房規劃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1)建立* * *責任共擔機制。各地要按照部省指導、市縣牽頭、鄉鎮負責、村級主體的要求,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省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主動作為,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工作。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鄉鎮政府要充實力量,完善機構,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管理的責任。村級組織要完善宅基地申請審核相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和使用公開、公平、公正。(二)優化細化工作流程各地要對現有宅基地審批和建築規劃許可的指南、申請表、申報材料清單進行梳理,參照附表(附件1-6)進壹步簡化和規範申報材料,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細化優化審批流程和工作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宅基地和建築規劃許可的數字化管理。(3)嚴明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現象,防止工作中“斷層”、“破檔”現象的發生。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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