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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抗旱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減輕幹旱災害,維護城鄉居民生活和生產用水秩序,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抗旱活動。

條例所稱抗旱,是指組織社會力量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開發、配置、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預防和減輕缺水對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的各類活動。第三條抗旱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視科學、講求效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抗旱要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生態環境用水。

抗旱用水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費。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抗旱工作的領導,加大抗旱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開展水工程建設,優化配置水資源;嚴格節約用水,建立節水型社會;加強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防止水資源短缺和水資源枯竭。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抗旱社會化服務機制,引導和支持單位和個人組建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六條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壹指揮,分級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日常工作,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林業、交通運輸、衛生、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抗旱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抗旱意識,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汙染抗旱水源和破壞抗旱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抗旱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資源蓄水能力和抗旱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供水、灌溉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更新改造。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和水工程狀況,組織制定抗旱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抗旱規劃應當明確抗旱目標、任務、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重點易旱區域,確定抗旱期間水源利用原則。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水資源情況調整產業結構布局。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限制城市規模和用水量較大的工農業發展項目。

淮河以北地區要鼓勵雨水收集利用,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保持淺層地下水采補平衡,嚴格控制中深層地下水開采。

在江淮分水嶺等易旱丘陵地區推廣節水技術和旱作農業技術;因地制宜建設集水、蓄水、調水工程。

山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修建蓄水工程,避免季節性缺水。第十二條淮河、巢湖流域及其他水體汙染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排汙企業和排汙口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達標排放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防止水環境惡化,保證抗旱用水質量。第十三條農業生產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耕作技術,合理調整農、林、牧、漁業生產布局和農作物種植結構,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第十四條工業生產應當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用水管理,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的漏損率,逐步實行優質供水。規劃建設汙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同時安排汙水處理和回用設施的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民用建築應當配備節水型器具。第十六條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對水工程或者水源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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