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業、科技研發機構和高校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技進步活動,引導青少年參與科技創新實踐。
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發揮科學技術進步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科學技術進步目標責任制。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縣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金融監管、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三角科技創新協調合作機制,推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建設。支持與中國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和協調發展;加強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營造有利於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第七條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高技術研究與產業化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術研究發展規劃,加強高技術研究開發,推進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發展。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完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驅動發展綜合評價機制,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國家和省確定的示範區、實驗區、開發區應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設重點實驗室等研究開發平臺,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加強高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技術研究,促進研究成果的開發和應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要素交易、成果轉化和資源共享的服務平臺,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持。第十二條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設立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辦公和生產場地、融資、信息、管理培訓、技術咨詢等配套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規劃、土地使用、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三條鼓勵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省、有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各類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四條實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備案)制度。經認定(備案)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三章企業科技進步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密切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