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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不令翻譯文言文。

1.《商鞅補令》全文有壹段是這樣翻譯的:譯文:魏陽要改法制,秦國貴族不高興。

魏揚對秦孝公說:“人們不能和他們討論開始創新,但可以和他們壹起慶祝事業的成功。講究高尚道德的人,是不會附和那些世俗的偏見的。

成就大事的人不和人民商量。所以,有智慧的人治理國家,如果能使國家富強,就不必遵循舊的法度。"

甘龍說:“不,我也聽過這句話:‘智者不改民之舊俗以教化,智者不改國法以治國。"魏陽說:"平庸的人都是老古董,讀死書的人都局限於自己所聽到的。

這兩種人只能用來在官職上守法,而不能在舊法之外和他們討論法制改革。夏商周三代禮儀制度不同,但都能稱王天下。春秋五霸,法系不同,卻能壹個接壹個地主宰天氣。

所以,智者可以創造法度,愚者只能被法度束縛。有才能的人改變禮儀制度,沒有才能的人只能被禮儀制度束縛。"

秦孝公說:“很好。”魏陽被任命為常,最後下令改變法律。

有命令說,人民的每十個家庭要組成壹個,每五個家庭要組成壹個。互相監督舉報,壹家違法,九家舉報,不舉報,十家壹起受罰。

不告發違法亂紀的人將被斬首,隱瞞違法亂紀的人將和投降敵人的人壹樣受到懲罰。為私事打架,根據情節輕重各有不同的處罰。

那些從事工商業,因懶惰而貧窮的人,會把自己的妻兒全部收為官奴。如果王室沒有兵役,就不會被授予歸屬的稱號。

據說每個農家樂都有自己的農家樂,男女仆從,不同檔次的衣服。有功德者榮,無功德者即使有財富也不會分享果實。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將其主張與秦國“富庶強兵”的要求相結合,進行了兩次變法。

這兩次政治改革都是以法令為基本手段,在政治、經濟和其他社會領域進行各種改革。所以商鞅變法的所有內容都可以歸結為法制。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變“法”為史書記載的“法”,商鞅學法後壹度變法為法。“法”是春秋以來法律規範的總稱,意為“平如水”。

當時的新興階級反對西周以等級之差為特征的“禮”與“刑”,於是“刑”的概念被平如止水的“法”所取代。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不僅僅滿足於“法”的公正性,還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提高到更高的位置。

所以商鞅把壹些重大的法令改名為“法”。此後,中國古代的主要法典壹般稱為法,而不是“法”。

“變法律為法律”是法律觀念的又壹次進步。(2)運用法律手段實施“富民強兵”措施。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變法期間,商鞅頒布了壹系列法令,獎勵農織和軍事成就。

比如規定,那些耕田織布細心,多吃糧食,多織織物的人,可以免除勞動,或者解除奴隸身份。對於那些因經商投機和種田懶惰而致貧窮的人,他們的妻子和孩子應作為官方奴婢被沒收。為了鼓勵小農經濟的發展,擴大家庭稅源,商鞅還頒布了分喪令,強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家立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在獎勵軍功方面,頒布了《軍功法》,規定按照軍功大小授予軍功。(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是對舊制度的徹底改革,所以壹開始就遭到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對。

為了改革舊制度,建立新秩序,商鞅在變法過程中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限制或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如廢除“為貴則貴”的制度;根據兵役制,除君主直系以外的宗室貴族,不服兵役將被剝奪爵位和貴族身份。同時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權力的壟斷,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整體控制。

(4)全面貫徹法家“依法治國”、“明法重刑”的思想。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在掌握了實際政治權力之後,將壹些基本的法律思想運用到了實際政治中。

第壹,強調“依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學習宣傳。其次是“重刑輕罪”,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將法家的“重刑”發揮到極致,在立法上規定了嚴厲的刑種,在實踐中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施以重刑。

第三,沒有寬恕。為了貫徹重刑主義和法治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寬恕,主張壹切有罪之人都應受到懲罰。第四,鼓勵漢奸,為了更有效地禁止漢奸,商鞅多次頒布法令,規定對漢奸處以“斬首示眾”的獎勵,並鼓勵臣民互相檢舉漢奸。

五是實行了坐在壹起的制度。變法期間,商鞅廣泛實行同人、同軍、同職、同家人等坐在壹起的制度。

2.翻譯《傷寒論》全文的主旨:

翻譯:

魏陽想改變法制,秦國貴族很不高興。魏揚對秦孝公說:“人們不能和他們討論開始創新,但可以和他們壹起慶祝事業的成功。講究高尚道德的人,是不會附和那些世俗的偏見的。成就大事的人不和人民商量。所以智者治國,若能使國家富強,則不必遵循舊法度。”甘龍說:“不,我也聽過這句話:‘智者不改民之舊俗以教化,智者不改國法以治國。"魏陽說:"平庸的人都是老古董,讀死書的人都局限於自己所聽到的。這兩種人只能用來在官職上守法,而不能在舊法之外和他們討論法制改革。夏商周三代禮儀制度不同,但都能稱王天下。春秋五霸,法系不同,卻能壹個接壹個地主宰天氣。所以,智者可以創造法度,愚者只能被法度束縛。有才能的人改變禮制,沒有才能的人只能被禮制束縛。”秦孝公說,“好。遂命魏陽為常,詔改律。有命令說,人民的每十個家庭要組成壹個,每五個家庭要組成壹個。互相監督舉報,壹家違法,九家舉報,不舉報,十家壹起受罰。不告發違法亂紀的人將被斬首,隱瞞違法亂紀的人將和投降敵人的人壹樣受到懲罰。為私事打架,根據情節輕重各有不同的處罰。那些從事工商業,因懶惰而貧窮的人,會把自己的妻兒全部收為官奴。如果王室沒有兵役,就不會被授予歸屬的稱號。據說每個農家樂都有自己的農家樂,男女仆從,不同檔次的衣服。有功德者榮,無功德者即使有財富也不會分享果實。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將其主張與秦國“富庶強兵”的要求相結合,進行了兩次變法。這兩次政治改革都是以法令為基本手段,在政治、經濟和其他社會領域進行各種改革。所以商鞅變法的所有內容都可以歸結為法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將“法”改為“法”

據史書記載,商鞅“收法而師秦”後“改法為法”。“法”是春秋以來法律規範的總稱,意為“平如水”。當時的新興階級反對西周以等級之差為特征的“禮”與“刑”,於是“刑”的概念被平如止水的“法”所取代。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不僅僅滿足於“法”的公正性,還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提高到更高的位置。所以商鞅把壹些重大的法令改名為“法”。此後,中國古代的主要法典壹般稱為法,而不是“法”。“變法律為法律”是法律觀念的又壹次進步。

(2)運用法律手段實施“富民強兵”措施。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變法期間,商鞅頒布了壹系列法令,獎勵農織和軍事成就。比如規定,那些耕田織布細心,多吃糧食,多織織物的人,可以免除勞動,或者解除奴隸身份。對於那些因經商投機和種田懶惰而致貧窮的人,他們的妻子和孩子應作為官方奴婢被沒收。為了鼓勵小農經濟的發展,擴大家庭稅源,商鞅還頒布了分喪令,強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家立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在獎勵軍功方面,頒布了《軍功法》,規定按照軍功大小授予軍功。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商鞅變法是對舊制度的徹底改革,所以壹開始就遭到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對。為了改革舊制度,建立新秩序,商鞅在變法過程中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限制或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如廢除“為貴則貴”的制度;根據兵役制,除君主直系以外的宗室貴族,不服兵役將被剝奪爵位和貴族身份。同時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權力的壟斷,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整體控制。

(4)全面貫徹法家“依法治國”、“明法重刑”的思想。

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在掌握了實際政治權力之後,將壹些基本的法律思想運用到了實際政治中。第壹,強調“依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學習宣傳。其次是“重刑輕罪”,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將法家的“重刑”發揮到極致,在立法上規定了嚴厲的刑種,在實踐中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施以重刑。第三,沒有寬恕。為了貫徹重刑主義和法治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寬恕,主張壹切有罪之人都應受到懲罰。第四,鼓勵漢奸,為了更有效地禁止漢奸,商鞅多次頒布法令,規定對漢奸處以“斬首示眾”的獎勵,並鼓勵臣民互相檢舉漢奸。五是實行了坐在壹起的制度。變法期間,商鞅廣泛實行同人、同軍、同職、同家人等坐在壹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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