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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違反招投標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並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六十壹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但本法已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除外。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幹預招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個人利用職權實施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依法負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剩余的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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