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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某知名企業的offer,回復確認錄用。如果我不去會怎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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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數據:

報價(要約)

要約,中文意思是“要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收到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在法律上壹般翻譯為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提出合同條款的方式與另壹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14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願表示的約束。”可見,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完整,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要約對要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法》還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根據合同法,“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在內容上應該是具體的,要約人壹旦作出承諾,就會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壹經壹方要約,另壹方承諾成立。要約和要約邀請在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上明顯不同。

要約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這個條件。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收到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的條款: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就很難做出承諾。即使作出了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因為雙方的約定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性”,就是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否則不能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要約人壹經接受,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②要約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要約實際送達特定的受要約人,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未事先作出聲明,不得撤回或者變更要約,否則將構成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因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明確壹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客觀地傳達給受要約人,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知道要約的具體內容。比如,壹個要約是通過電傳傳遞的,受要約人收到後因為臨時業務沒有時間閱讀其內容。

(3)要約的失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約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明確知道要約人不接受要約。

C.受要約人實質性改變要約的內容。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要約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如果口頭要約在很短的時間內沒有被立即接受,則表明該要約無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a .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

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回的區別:

他們之間唯壹的區別是時間。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A.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壹種意思表示,而是壹種事實行為。要約是期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發出邀請後,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損失,邀請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份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其內涵是壹方當事人為換取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價格,或者得到這種承諾的承諾。

對價:指壹方在獲得壹定利益時,必須向另壹方付出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票據必須支付對價,即應當支付票據當事人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

如果壹方提供了雙方都不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上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上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追認後才能構成對價。

含義:壹方授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另壹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對價內涵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在各自利益處於最佳狀況且不被對方接受的情況下,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種沖突而作出的要約。換句話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經濟利益的調整而發生沖突時,沖突雙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對雙方因強調自身利益而造成損失的壹種補償。

考慮時需要滿足的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必須是要履行或履行的對價,而不是過去的對價。

3.法律規定的義務或現有的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必須是有價值的東西,但在價值上不壹定相稱。

5.對價必須來自受諾人。

參考資料:

報價(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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