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物和賄賂有什麽區別?
1.收禮類似於正常的禮尚往來。比如,甲方收乙方1000元辦婚禮,乙方辦婚禮時,甲方返還1500元或2000元,應視為正常的禮尚往來。如果返還的數額是禮尚往來數額的幾倍或者幾十倍,收受返還的人可能涉嫌受賄罪,但前提是受賄罪的主體必須符合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斂財達到有關法律規定的數額的,涉嫌受賄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懲治賄賂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犯受賄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二、單位受賄與受賄罪的區別?
1.誰在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都可以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還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犯罪。比如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構成單位受賄罪。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刑法對行賄罪明確規定了行賄罪從重處罰,而單位行賄罪中的行賄罪並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
2.受賄罪是累犯,構成本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行為,即利用職務上負責、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國有單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就不要求構成本罪的單位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者職權的行為。
3.在受賄罪中,要求具備“情節嚴重”,而這種“情節嚴重”是構成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在受賄罪的定罪中卻沒有這樣的要求。
4.受賄罪中有斡旋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權或者職務上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作為賄賂。而單位受賄罪中沒有斡旋受賄,即國有單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有單位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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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