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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農村公路的橋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條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暢通無阻、保護環境、建養並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方籌資、分級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明確相應的人員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建設和養護村道。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其下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與農村公路相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行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有利於人民生產生活和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編制,並與城鄉規劃、國道和省道規劃以及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九條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原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第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公路改擴建,並按照國家和省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鄉道和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現有農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除自然條件限制外,單車道農村公路應當實行路肩硬化,設置行車道。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防護、排水等必要的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縣道、鄉道上設置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在村道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設置交通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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