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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三度燙傷勞動能力鑒定

1.壹度燒燙傷:僅表皮受傷,受傷皮膚紅腫,有灼痛感,但無水皰出現。

2、二度燒燙傷:傷及真皮層,局部紅腫,發熱,疼痛難忍,明顯水泡。

3、三度燒燙傷:整個皮膚,包括皮下的脂肪、骨骼、肌肉都被模仿,皮膚發黑壞死。此時疼痛並不劇烈,因為很多神經也壹起受損。

壹、工傷認定和分類

1,主要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無法代償,有特殊的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2.次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特殊醫學依賴,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3、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

4.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特殊醫學依賴,或有部分或無護理依賴。

5、五臟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6.六級器官多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學依賴,無護理依賴。

7、七大器官多數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學依賴,無護理依賴。

8.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功能輕度障礙,有壹般醫學依賴,無護理依賴。

9.9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功能輕度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護理依賴。

10,10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壹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二、工傷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所以三度燙傷造成的工傷是非常嚴重的情況。壹旦被認定為三級工傷,就意味著當事人的器官已經嚴重缺失,這些器官的功能受到了阻礙,還可以伴有功能性並發癥。也有可能是患者的器官出現了畸形,對壹些特殊的醫療區域產生了依賴。

第三,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傷殘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壹般是在傷情完好之前。

1,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和戰鬥傷殘。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鑒定。

2.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後申請傷殘評定。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的原件及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檢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檢鑒定。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因身體原因不能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和再鑒定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提出。

第十九條重新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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