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推進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技術的開發、推廣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委托節能監察機構實施日常節能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倡導和推廣節能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及時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壹定比例的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技術的研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表彰獎勵等。第九條自治區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第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第十壹條國家或者相關行業未制定節能標準的,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制定自治區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禁止按照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目錄和禁止建設的高耗能項目目錄,新建、擴建技術落後、能耗高、嚴重浪費能源的項目;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第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能源利用報告。能源利用報告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效益分析和節能措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提交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能源利用報告明顯不實或節能管理制度不完善、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重點用能單位,依法進行現場調查或委托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效檢測,責令其進行能源審計,根據調查、檢測、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