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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票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股東在期間向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票,是指公司股東在發行人首次發行新股時,以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股份的行為(即老股轉讓)。第三條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包括公開發行新股和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價格與新股發行價格相同。第四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確定向首次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第五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股東持有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超過36個月。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後,公司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化。第六條公司股東公開募集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糾紛、質押、凍結等依法不得轉讓的情形。第七條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應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申請;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事先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次股票發行方案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第八條發行人與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應當就本次發行承銷費用的分攤原則進行約定,並在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相關信息。第九條公司股票發行計劃應當明確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公司發行新股且股東擬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時,發行方案應當載明公司預計發行的新股數量、公司相關股東預計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及上限,明確新股發行數量和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應主要用於籌集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企業實際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公司股東公開發售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向自願設定12個月的投資者分配的股份數量和出售期限上限。第十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扉頁上載明公司擬發行的新股數量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的股份數量,並提醒股東出售股份所得資金不歸公司所有;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擬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預計發行的新股數量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發行費用的分攤原則和擬公開發行的股東情況,包括股東姓名、持股數量和擬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等。發行公告應披露公司股東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總數、股東姓名、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等。,並應提醒投資者公司不會收到公司股東出售股份所得的資金。第十壹條發行價格確定後,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披露公司股東新發行股份和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具體數量,以及擬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名稱和人數。第十二條首次公開發行期間,擬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應當說明並披露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對公司控制權、治理結構和生產經營的影響,提醒投資者註意上述事項。(壹)公司的控股股東;(2)持股10%以上的股東;(三)本次公開發行前三十六個月內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四)對發行人經營有重大影響或者與發行人有特殊關系的其他股東;(5)上述股東的關聯方或壹致行動人。第十三條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按照專業標準,對公司股東募集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履行了相關決策或審批程序,公司股東募集股份是否存在權屬爭議、質押、凍結等依法不得轉讓的情形, 並對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份後公司股權結構和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發表意見,分析公司股東公開轉讓股份對公司治理結構和生產經營的具體影響。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份的登記結算,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第十五條自願設定65,438+02個月期限並上限出售股份的投資者,不得與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及相關利益主體存在任何不正當利益安排,如財務資助或補償、代持他人股份、信托持股等。如有上述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守本規定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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