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首都慈善組織聯合會章程

首都慈善組織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首都慈善組織的行為,維護首都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名義的慈善組織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醫療、教育、體育、司法、環保、扶貧助殘等慈善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首都慈善組織聯合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本會為政府和慈善組織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協調政府與其會員單位的關系,組織各會員單位開展全市性慈善活動,發揮慈善組織的引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五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制定行業規範;

(二)實施行業監管;

(三)開展協調服務;

(4)加強公益宣傳;

(5)提供信息平臺;

(六)規範捐贈行為;

(七)開展聯合募捐;

(八)實施行業評估;

(9)提供咨詢培訓。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申請加入俱樂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承認、支持並遵守章程;

(二)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公益組織;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四)獨立工作壹年以上;

(五)上壹年度的年檢情況。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承認、支持並遵守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並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

(3)無不良記錄和負面影響。

第八條申請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3)秘書處將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提出與本單位、本行業有關的建議或提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

(五)符合公司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5)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壹條本會會員可以自由退出會議,退出會議需履行以下程序:

(1)書面退席申請須於理事會會議舉行兩個月前提交;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秘書處應收回會員證書並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各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代表本單位行使會員權利。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由成員單位報秘書處備案。

第14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指導協會成員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和若幹名執行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應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和9項的職責。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選或罷免執行董事。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常務理事65,438+0/2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每名執行董事的連任不得少於三分之壹。

執行董事在任期內因故需要調整時,候選人由執行理事會推薦,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具有壹定的威望、較大的影響力和良好的聲譽;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執行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承擔職責。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監事會壹般由三名(或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

(三)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監督本協會會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

(六)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七)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監督實施。

第六章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實施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劃和部署,處理理事會的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壹條本會資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二條資金來源:

(壹)有關部門的撥款和補貼;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投資收益及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六條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規範、完整。

第三十七條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離職前必須與接收方辦理清賬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編制年度預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及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章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變更程序

(壹)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15日內生效;

(二)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部門等發生重大變化。,變更報告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三)涉及註冊證書和其他註冊內容的壹般性變更,應當經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協會已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壹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1年3月第三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 上一篇: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規定
  • 下一篇:怎麽處罰擅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