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受賄前如何確定贓款贓物的返還

受賄前如何確定贓款贓物的返還

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退還了賄賂,可以因貪汙減輕刑事處罰。如果是犯罪前返還受賄款,如何認定犯罪前返還受賄款?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受賄前如何確定贓款贓物的返還

根據《高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高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了“及時退還”的情形:

(壹)犯罪前行為人主動退還受賄款,應分三種情況處理。

1.犯罪前返還財產的三種情形。《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返還或者上交的,不屬於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本人或者與其受賄有關的人或者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意見》列舉了兩種犯罪前返還(上交)財物的情形:壹種是“及時返還或者上交”,可以簡稱為“及時返還”;另壹種是“返還或者上交以掩蓋犯罪”,可以簡稱為“被動返還”。其中“及時返還”的情形要求行為主觀上不是受賄故意,客觀上是及時返還或者自首,沒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值得註意的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受賄故意,不能僅僅依據其本人的供述,還應結合其收受、返還財物的具體行為進行綜合分析。首先,行為人在“及時返還”的情況下收受他人財物,並非出於自己的意誌,往往因當時的時空條件而被迫收受或“錯誤收受”。如果要求受托人放下財產,他就離開,無法追究;和正常物品混在壹起的時候無法發現;等壹下。其次,退款壹定要“及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壹般是指立即退款。如果妳把禮盒拿回家,發現裏面有現金,第二天就會還回來。在實踐中,“及時性”不能絕對理解,只要是在排除了客觀障礙之後才回歸。如果行為人因病不能立即歸還,在幾個月後恢復時也應視為“及時歸還”,而“被動歸還”是指行為人在收受財物時故意受賄,後被調查為自己或與受賄有關的人和事,為掩蓋犯罪,後被動歸還或上交。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返還財產的時間比較長,被正式調查的時間比較短。行為人對犯罪無真實悔意,壹般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和處罰。此外,受托人索要財物,又不得不返還的,也應屬於“被動返還”的情形。

除了《意見》列舉的兩種返還情形外,實踐中還有壹種情形,即行為人雖未及時返還或者交出財物,但在收受財物至案發前的期間內,主動返還或者交出的。這種情況可以簡稱為“主動回歸”。本案中,行為人在收受財物時故意受賄,但經過壹定時間後,由於主客觀原因的變化及其他諸多因素,主動退還或上交了所收受的財物。從法律上分析,行為人不僅有受賄的故意,而且有受賄的行為,犯罪過程已經完成。因此,應當構成受賄罪(既遂)。至於後來的返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後“返還贓物”,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進行處罰,但不能改變犯罪的性質。

2.“自願返回”情況的處理。實踐中,“自首”的情形復雜多樣,司法機關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不壹,《意見》沒有規定這種情形。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案件因“自願回歸”而被起訴。如何把握此類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成為法院審判中的壹個難題。我們認為,對於“自願返還”的情形,可以選擇不作為犯罪處理,結合時間長短、數額大小、是否有利可圖等具體情節,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如上所述,“自首”壹般不影響犯罪構成。但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在收受財物時有受賄故意,但在短時間內有悔改表現,並主動返還財物,沒有為對方謀取利益。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公職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回家,經親屬勸說或者自己權衡得失後,立即返還財物。這種情況不應該以犯罪論處。

(2)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考慮到行為人“主動歸還”屬於“歸還贓物”的情節,說明其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較小,對其職務廉潔性的損害也相應減輕,因此從寬處罰往往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另壹方面,通過比較分析不同的返還贓物行為,實踐中,被告人“積極返還贓物”仍可視為從輕處罰。與“主動返還贓物”相比,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低,“主動返還”的情形應當從輕處罰。可見,案發前“自首”從輕處罰是有壹定的法律依據、司法依據和民意基礎的。另壹方面,如果忽視“主動返還”與“主動返還贓物”的區別,容易造成“與其白白返還,不如抓住”的不良引導作用,不利於鼓勵行為人及時悔罪,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馳。

在具體案件中,把握從寬處罰幅度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1)從返還時間上看,“主動返還”壹般介於“及時返還”和“被動返還”之間,返還時間體現了悔罪程度的早晚。壹般來說,越接近“及時歸還”的情況,從寬處罰幅度越大:越接近。(2)從是否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角度看,如果“自願回報”已經為請托人謀取了利益,特別是非法利益,寬大處理會小壹些,如果沒有或不願意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寬大處理會大壹些;(3)受賄金額也影響寬大處理。根據上述三個因素,結合行為人到案後的有罪態度,確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案發前“主動退贓”的,首先應考慮從輕處罰;數額不大,沒有為他人謀利,退賠時間早,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處罰仍有明顯偏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以上知識是我對“受賄罪前如何認定贓款贓物返還”問題的回答。根據被害人犯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犯罪前返還贓物屬於及時返還贓物的行為。壹般情況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判處最輕的刑事責任。

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

  • 上一篇:關愛校園環境活動計劃
  • 下一篇:蘇州工會酒店餐飲特別活動指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