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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案壹般是怎麽出來的?

充分把握賄賂案件證據的特點,靈活運用調查取證的方法。受賄罪與職務有關,是職務犯罪還是職務犯罪。在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上與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有很多復雜的情況和問題。這類案件的證據壹般有以下特點。

法律依據

1,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招供,也不串通。受賄罪是由特殊主體實施的。他們大多文化水平高,社會經驗豐富,對政策法律有所了解。有的還擔任領導職務,反偵查能力強。另外,行賄人和受賄人在業務和受賄時,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攻守同盟。所以在作案前後,大多抱有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認為作案手段隱秘,不易被發現。只要他們不承認,就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認定。2.往往沒有第三人在場。

壹般來說,受賄罪是“壹對壹”的。行賄是雙方的秘密行為,因為是權錢交易,沒有第三方願意介入。為防止犯罪行為暴露,規避法律證據,采取“兩人面對面單獨交易,三人只談事情不交易”的手段,形成直接證據“壹對壹”的局面。

3.言詞證據多於物證,這是可變的。賄賂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很多案件從實施犯罪到案發間隔時間較長,給轉移、偽造、隱匿、毀滅犯罪證據提供了充分的時間和機會。刑事證據容易丟失,導致物證較少,主要依靠言詞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行賄案件的知情人是行賄人或嫌疑人的親屬、閨蜜,或與案件有牽連、有利害關系的人。他們有的對嫌疑人心存感激,有的怕賠錢坐牢,有的怕壹旦如實作證會遭到報復或影響生意。在壹些案件中,證人往往在作證後翻供。以上理由壹致認為,受賄案件證據變化較大,認定難度較大。

鑒於上述受賄案件證據的特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調查取證:1。運用法律手段快速及時收集證據。賄賂犯罪的固有特點決定了其偵查難度大。受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實施賄賂後或知曉司法機關追捕時,想盡辦法毀滅、轉移、偽造甚至毀滅證據。他們還經常利用延長的時間,編造虛假的情況和虛假的情節,或者與行賄人、知情人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證人也可能受到外界壓力,從而改變證詞。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善於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手段,就無法打開案件偵查的局面。賄賂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必須充分運用必要的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發現犯罪事實”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與行賄人或者知情人有勾結之前,迅速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分析判斷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證,通過依法取得的證據證明犯罪。這樣做有利於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準確性,可以大大增加偵查的廣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壹對壹”證據的誤區。長期以來,口供在實踐中壹直扮演著“證據之王”的角色。很多人認為,賄賂案件中賄賂事實的證據主要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後進行取證,取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賄人的證言,則存在“壹對壹”的證據。在這條證據鏈的兩端,

其實這種理解並不全面。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任何犯罪的發生都必然會留下不可磨滅的痕跡,只要這些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客觀真實,就是證據。

“壹對壹”的受賄案件只是“壹對壹”地證明受賄犯罪過程中某壹階段的直接證據,因為任何犯罪事實都包括幾個連續的階段,而不僅僅是壹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會有相應的案件事實,如作案時間、地點、贓款等,必然會產生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這是不以任何個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因此,在偵查受賄案件的過程中,既要註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等直接證據,又要註意收集受賄罪各階段由案件事實產生的大量間接證據。這些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收集的客觀存在的證據,只要相互印證、相互證明、相互連鎖,就能說明壹個事實的真實性和唯壹性。通過否定其他可能性,保證整個證據體系的證明力,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真正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3.善於發現被撤回證人證言中的矛盾,並加以合理利用。在賄賂案件中,作證後翻供的證人大多很擔心,因為他們覺得嫌疑人虧欠自己或被脅迫或說情。證人在翻供後作出的證詞往往與嫌疑人否認的事實相壹致。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翻供後的證詞,肯定在大的方面已經和嫌疑人的口徑統壹了,但那畢竟不是事實,不可能在小的細節上做到天衣無縫的程度。因此,偵查人員在與證人談話中,要敏銳地抓住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選擇好時機,在證人事先沒有做好心理準備,還沒來得及在細節上與嫌疑人統壹口徑的情況下,使細節難以自圓其說,從而暴露破綻,進而有針對性地做好證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重新回到如實作證的正確軌道上來。4.強化指揮作用。目前辦理自偵案件涉及的問題往往比較廣泛,需要查證核實的材料很多。這就要求指揮員充分把握全面、科學的統籌安排,對參與辦案的人員進行統壹指揮,果斷決策,使參與辦案的人員相互配合、協調努力,通過科學指揮、合理調配,充分發揮幹警的聰明才智和主觀能動性,以最快的速度獲取可靠的證據,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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