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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行為人已經停止侵害。行為人停止侵害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向受益人要求賠償的基本客觀要求。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現實危險時,行為人主動制止、阻止、救助其合法權益的。這種行為的表現形式壹般是積極行為,消極不作為壹般不能構成這種行為。(2)行為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負有特定職責和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因履行職責和義務而停止侵害的,不屬於這種賠償責任的主體。(3)行為人主觀上有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意思。之所以說停止侵權要賠償,要提倡和鼓勵,是因為其目的是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這種責任的主觀要件。沒有這個要求,這樣的賠償關系和賠償責任就不能成立。行為人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自身利益的,只要滿足其他條件,也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賠償。因為法律並不禁止行為人在維護他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允許並鼓勵采取法律措施維護國家、集體、他人和自己的利益。行為人因沒有承擔法定的、約定的義務,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停止侵害,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賠償。至於行為人是否同時維護了自己的利益,就不應該問了。(4)行為人因停止行為受到人身傷害。這是行為人向受益人要求賠償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在實際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賠償,而如果因實施停止行為而處於危險境地,則不足以成立這種賠償請求權。如果行為人只遭受了財產損害而沒有人身傷害,或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都有。(5)有明確的受益人。這壹要求包含兩層意思:壹是有具體明確的受益人,否則無法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又因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沒有明確的被告,無法立案啟動訴訟程序。第二,意味著被救助的對象,即被保護的對象要停止行為,必須受益。即如前所述,結果是該行為必須實際減少或避免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失。因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受益人只承擔受益範圍內“適當賠償”的責任,如果被救助人沒有受益,就沒有真正的“受益人”。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被救助人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義務。當然,被救助人在沒有實際利益的情況下,自願給予停止侵害人補償,法律應當允許和支持。(6)沒有侵權人,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侵權人無賠償能力的。壹般情況下,侵權人在停止侵權行為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沒有侵權人、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受益人才會在受益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在上述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得不到任何補償和賠償,就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精神,也不利於倡導和鼓勵見義勇為的良好風尚和道德精神。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在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壹)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不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順序,則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因此,在上述情況下,保險金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繼承。法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的法定繼承人。有繼承權的人是:夫妻(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沒有配偶、子女或父母,死者的祖父母、兄弟姐妹也有繼承權。死者遺產首先應由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壹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有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等額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壹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上批註或者附具審批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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