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獸藥目錄管理。《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由農業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第三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進口獸藥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口獸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獸藥應當從具有檢驗能力的獸藥檢驗機構所在的口岸(以下簡稱獸藥進口口岸)進口。獸藥檢驗機構名單由農業農村部確定並公布。第二章獸藥進口申請第五條獸藥進口憑《進口獸藥通關單》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由境內代理人向獸藥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獸藥進口申請表;
(2)代理合同(委托書)和采購合同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獸藥生產企業申請進口其生產所需原料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產品出廠檢驗報告;
(5)裝箱單、提單和貨運發票的復印件;
(六)產品的中文標簽和說明。
申請《獸用生物制品進口獸藥通關單》,還應當向獸藥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藥管理部門提交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獸藥管理部門出具的批簽發證明。第六條獸藥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進口獸藥通關單》;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進口獸藥通關單主要包含代理人名稱、有效期、獸藥進口口岸、協調制度代碼、商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進口數量、包裝規格等內容。
獸藥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於每月初將上月簽發的《進口獸藥通關單》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第七條為科研目的進口少量獸藥,應當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獸藥進口申請表、科研項目立項報告、試驗方案等材料。
進口註冊獸藥樣品、對照品、標準品、菌(毒、蟲)種和細胞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獸藥進口申請表。
農業農村部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風險評估,並在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進口獸藥通關單》;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八條中國急需的獸藥由農業農村部指定的單位進口,並出具《進口獸藥通關單》。第九條《進口獸藥通關單》實行壹單壹關。在30天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壹次,內容不得更改。期滿的,應當重新辦理。第三章進口獸藥管理第十條境外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銷售獸藥。
進口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內獸藥企業代理銷售,但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不得銷售進口獸用生物制品。
獸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進口獸藥,應當由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銷售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獸藥企業在中國境內代理銷售。第十壹條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銷售機構、其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代理人確定的經銷商應當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並遵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銷售進口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委托銷售的境外企業名稱和委托銷售的產品類別。第十二條進口獸藥銷售代理商由境外企業確定和調整,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境外企業應當與代理人簽訂進口獸藥銷售代理合同,明確代理範圍等事項。第十三條進口獸用生物制品,除境外企業確定的代理商和經銷商外,其他獸藥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第十四條進口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標註。第十五條養殖戶、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和其他用戶購買的進口獸藥只準自用,不得轉售。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六條進口列入《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的獸藥,進口單位應當持《進口獸藥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商在辦理報關手續時,因企業虛報或謊報用途而產生的後果,由進口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