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獸藥監督管理,保證獸藥質量和動物用藥安全有效,控制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促進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獸藥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獸藥質量監測體系,實行獸藥儲備制度,將獸藥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開辦獸藥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並按照規定辦理《獸藥生產許可證》。第六條獸藥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獸藥生產質量要求。生產獸藥產品應當具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該批獸藥有效期屆滿後,記錄保存1年,無有效期的保存3年。第八條註冊獸藥擬變更原批準項目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冊。第九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文號組織生產,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獸藥。第十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倉儲設施;(三)有與所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壹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第十二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依法取得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獸藥,並簽訂購銷合同,購銷合同中應當載明質量保證條款。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技術服務、采購、代銷等名義變相從事獸藥經營活動。獸藥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地點,在異地開展獸藥產品經營活動。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保存3年。第十三條規模化養殖場采購國家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自用的,應當將所購獸用生物制品的品種、數量、生產企業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特殊獸藥。獸用特殊藥品的經營企業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第十五條使用獸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建立用藥記錄,保存備查。備案內容包括獸藥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批準文號、標簽等。禁止使用偽劣獸藥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第十六條通過飼料途徑使用藥物,在飼料產品中添加飼料藥物添加劑,應當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的規定。飼料中含有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產品標簽應當註明“含有藥物添加劑”,並標明所含藥物的化學名、有效成分、含量、休藥期和註意事項。第十七條屠宰企業不得采購、屠宰含有違禁藥物或者處於用藥期或者停藥期的動物。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尚在藥物使用期或者休藥期的動物及其產品供食用。第十八條使用獸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專用獸藥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專用獸藥管理的規定,由執業獸醫開具處方並保存備查。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對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法律知識和安全意識培訓。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獸藥檢驗機構,負責獸藥產品、藥物飼料添加劑質量的監督檢驗和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的檢測。獸藥監督檢查結果和獸藥殘留檢驗結果由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第二十壹條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可能存在假劣問題的獸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並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或者出售被查封、扣押的獸藥及相關資料。第二十二條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在當地媒體發布獸藥廣告,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核發獸藥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廣告內容應當與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內容壹致,未經批準不得發布。對於被責令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獸藥,暫停期間不得發布廣告,已經發布的必須立即停止發布。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獸藥生產企業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獸藥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監督檢查或者質量抽檢的;(二)無購銷記錄或記錄不全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獸用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獸藥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和場所經營的。第二十六條養殖戶在養殖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壹)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的;(二)使用獸藥不符合國家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的;(三)未按照國家特殊獸藥管理規定,擅自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第二十七條使用禁用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使用禁用藥物和其他化合物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以10000元但不超過5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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