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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計劃生育法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

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

示例“決定”自2002年9月29日起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在我省實施。

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富民興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環境,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為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都在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也負有同樣的責任。

第四條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輔。

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堅持發展經濟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

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重點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條。

示例的實現。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主要考核內容。

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增加對計劃生育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總體水平。

並且保證。優先支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嚴格管理計劃生育工作。

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

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工作。

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

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

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和計劃。

規劃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計劃。

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實施。

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

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和村民小組可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負責人,

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育齡婦女小組組長和計劃

計劃生育中心的負責人由村民選舉產生。

第十壹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 * *

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實行主體。

領導要對本系統負責,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主管。

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應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加工過程中

流動人口持有暫住證時,應當查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查驗婚育證明,並將結果告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辦公室;沒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應當核實成年流動人口的現居住地。

婚育證明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石。

第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處理成年流動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

期末查驗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的婚育證明。

並督促用人單位將結果告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沒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設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和收養管理工作;執行…的計劃

對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濟。

第十八條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作為重要內容,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指導、質量監督和技術人員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發證和計劃生源工作。

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教育技術人員護士資格的考試和認定;

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人事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穩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並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評聘工作。

第二十壹條教育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安排符合受教育者特點的學校。

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高校人才。

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研究活動,指導和培訓計劃生育專業人員。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法律法規宣傳和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科技部門應當把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放在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

納入科研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估、鑒定、轉化和推廣。

第二十四條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生育宣傳教育,指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少數民族給予救助。

法院給予了關鍵支持。

第二十五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宣傳教育;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六條工會、* *青年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和個體戶協會等社會團體。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二十八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是指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的早婚。

婚姻;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或已懷孕,晚婚後生育第壹個子女。

提倡和鼓勵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

第二十九條依法結婚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公民,在懷孕期間憑結婚證和

有關證件應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以便再生育。

健康服務證書。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條夫妻壹方或壹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城鎮。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居民,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不育,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治愈的。

肥沃;

(四)壹方或雙方為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兒童的。

第三十壹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民,除符合第三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可以申請二胎:

第壹個孩子是女孩;

(二)夫妻雙方或壹方為未成年人的;

(3)男方結婚,定居在獨生子女家庭,無子女。

第三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民,兩個女兒中有壹個是基因殘疾的。

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第三十三條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是歸僑、僑眷或者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的。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重新辦理。

生育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辦理《計劃生育證》。

出生間隔必須在4年以上;女方30歲以上生育第壹胎的,沒有間隔限制。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違反本條例處理。

教育法規:

(壹)經批準再生育的,無特殊情況懷孕後未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或者送養兒童的;

(三)故意造成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或者嬰兒死亡的。

第三十六條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且小於生育間隔的,為非婚生育,

公民非法收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應當足額繳納。

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或者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和完善衛生資源庫。

計劃生育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

教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壹)對育齡人員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與育齡婦女結婚

開展孕情檢查、環情檢查、疾病檢查和隨訪服務,提供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方面的咨詢、指導和技能。

外科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預防或減少出生缺陷,改善生育。

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相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

外科服務指南。

堅持避孕為主,落實綜合節育措施。壹對生育過孩子的夫婦,

應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二孩的,壹方應先選擇絕育措施;不符合這些規定

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壹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的統壹發放和供應管理,配合

有關部門應當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管。

育齡夫妻應當定期免費接受孕情和環境檢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設置;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三條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收養。

采取節育措施;孕婦壹定要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四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手術條件。

手術者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按節育手術常規進行手術,保證患者。

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五條計劃生育手術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癥,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

群體識別確認。

第四十七條計劃生育手術費、手術並發癥治療費,受助者均為國家機關。

職工、企事業單位職工,已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應當繳納生育保險費。

在費用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列支;實驗對象是壹個農民。

人和城鎮居民,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常規手術,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癥的治療費用由手術單位承擔。

熊。

第四十八條接受節育手術後,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

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施生育恢復手術。

第四十九條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困難的農民。

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和城鎮居民,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已經實行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的農村。

有計劃生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有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項目、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

好好照顧他們。

第五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的。

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計劃生育家庭,逐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並提供其他。

社會保障。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外。

除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

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

增加產假90天;做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上述假期期間。

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晉級、升職加薪。

農民晚婚的,夫妻雙方免除農村義務工壹年;晚育的,免除產婦農業1年。

鄉村誌願者。

第五十三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治療:

(壹)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壹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並從領證之月起執行。

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孩子年滿14周歲;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

養老金,但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100%;

(三)獨生子女上學、就業、農村住房安排,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農村獨生子女戶女性考生和二女結紮戶考生在參加全國高考時加分。

10分關懷;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酌情予以補助或減免。

免除獨生子女的保育費、擇校費、醫療費等。

(五)其他地方性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應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的除外

本條例規定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的獨生子女,由其所在單位或者鄉(鎮)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壹次性發給獎金500元。

第五十四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承擔。

承擔50%;夫妻壹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另壹方為城鎮居民。

人或農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承擔;

夫妻雙方都是農民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五條在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崗位累。

工作20年以上並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

退休後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

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

見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視生育子女數和

情節嚴重的,對夫妻雙方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出社會的。

維護;

(二)農民,按該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以上5倍計算。

征收20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三)城鎮居民,按該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社會撫養費2倍以上5倍以下;

(四)屬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和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

我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

社會撫養費至少征收10倍。

第五十七條符合本條例規定,但不足生育間隔的,由國家機關決定。

職工、企事業單位職工,每人按夫妻雙方月標準工資的30%社會撫養費。

費,征收時間從孩子出生之日起至間隔期滿,且2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或晉級。

級別,晉升;農民、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各類經營活動。

人員,分別按縣(市、區)上年度農民或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可

社會撫養費按月平均可支配收入征收,征收時間為子女出生之日至間隔期滿之日。

查,但最高征收金額不得超過該縣(市、區)上壹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住房。

人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

第五十八條非婚生子女和非法收養子女,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執行。

應執行相關規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非婚生子女符合生育條件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時間從

自子女出生之日起至結婚登記後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五十九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單獨處理。

分娩的保健費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除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外,已

除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外,延長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應予追回

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懷孕後,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

職工、企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夫妻雙方標準工資的30%。

社會支持;其他各類人員按照其社會撫養費征收額的50%預繳。

終止妊娠的,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手術費用後,退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

也;造成生育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壹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條規定的,當

被征收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繳的社會撫養費。

2 ‰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突破年度人口計劃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不得晉職、晉級。

第六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

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任何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反

合法收入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收入或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或者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二)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實施生育恢復手術或者實施假藥的。

已確認。

第六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就違反了。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

出生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

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拒絕或者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

構成犯罪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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