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戶口本和戶主的侄子有沒有繼承權?
如果有遺囑,那麽按照遺囑,侄子可以繼承,但是按照法定繼承,那麽侄子就沒有繼承權。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壹)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壹種方式。因為這種繼承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無遺囑繼承,又因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叫家族繼承。
我國繼承的基本特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法定繼承以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即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為基礎確定的。比如,我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配偶的法定繼承人以血緣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血緣關系規定為法定繼承人。第二,任何組織和公民都無權改變法定繼承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和繼承分配原則。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9條規定,喪偶的兒媳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民法典中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親關系;3.近親屬間的親疏關系和被繼承人生前與被繼承人的扶養關系,
兩個法定繼承人之間,第壹繼承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亡後,第壹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壹順序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所有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分性別、年齡,也不分親屬關系(血親、養父母或者扶養關系),都享有平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不得相互排斥。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繼承人另有約定外,各繼承人平等繼承遺產。排名第壹的繼承人不能分享更多的遺產。
三、繼承中的註意事項
(1)時效的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私權行為,表現為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決定自己的繼承人,繼承人可以是自己的法定繼承人、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這種遺囑在法律上稱為遺贈)。當然,繼承人有權根據遺囑接受或放棄繼承。
對於形式完整、內容明確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隨時暢通無阻地行使繼承權。
遺囑繼承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的流轉,充分利用財產,防止繼承人睡權,國家對繼承人繼承權的保護期限作了壹定的規定,具體如下:
首先,規定了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期限。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其次,規定了繼承權受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即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接受遺贈的,其繼承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害,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的,將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2)權利的放棄
作為壹種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但是,在什麽情況下放棄繼承權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首先需要繼承人放棄,其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沒有放棄的權利。
其次,繼承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特定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成為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使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義務或者其他債務無法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繼承權的放棄必須通過合法手段。訴訟前放棄的,以書面、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自己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訴訟中,繼承人向法院口頭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上簽字,棄權也有效。
綜上所述,戶口本和戶主的侄子是否有繼承權,取決於繼承的方式。遺囑繼承可以不看順序,法定繼承需要遵循壹定的順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