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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並合法捕獲的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皮、毛、精液、胚胎、蛋和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鮮奶、血液、毛、骨、角、頭和蹄。

本條例所稱規定的動物疫病,是指國家控制的口蹄疫等動物疫病和國際動物衛生組織規定的其他壹類動物疫病(疫病清單附後)。

本條例所稱無動物疫病區,是指無前款所稱動物疫病,即規定了動物疫病危害,並達到國家綜合評定標準的區域。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本條例適用於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

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壹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畜牧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壹規劃、分期實施、分區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則。第二章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第六條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畜牧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無動物疫病區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規劃,編制本轄區詳細規劃,報市畜牧管理部門批準。第七條無規定動物疫區建設以縣(市)、區為單位。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出單位、種畜場、奶畜場、大型養殖場以及鐵路、公路幹線兩側的鄉(鎮)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的重點區域。第八條無規定動物疫區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規定動物疫病控制必須根據不同病種,達到控制、穩定控制、撲滅、根除的國家標準;

(2)豬、羊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家禽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馬、驢、騾、牛、鹿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

(3)產地檢疫率、屠宰動物檢驗率、上市動物產品認證率、免疫證認證率均達到100%。

(四)具有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快速反應和綜合管理能力,動物控制技術和管理達到國家標準。第九條無規定的動物疫區信息網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有關法律、規劃、標準、疫情動態、重大事件信息、畜牧業發展和國際動物衛生管理措施等應當單獨備案,並實現微機聯網。第十條無規定區域發生動物疫情,應當建立快速反應隊伍,配備指揮、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專用車輛,配備二級預警儀器和通訊工具。第十壹條市畜牧獸醫診斷(實驗室)室應當具備快速診斷、疫情監測、獸藥檢驗、飼料質量監測、動物產品藥物殘留監測以及與國際同類實驗室進行雙邊或多邊認證的能力。

縣級畜牧獸醫診斷(實驗室)室應具備常見病、多發病的檢驗診斷能力。

鄉鎮畜牧獸醫診斷(實驗室)室應具備常見病常規檢驗能力。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鄉(鎮)冷鏈系統,應當具備規定的冷藏設備、設施和專用運輸工具,確保疫苗有效使用。第十三條完善市、縣、鄉、村四級動物防疫網絡,建設與無規定動物疫區建設和管理相適應的防疫隊伍。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安排專項資金,並將預防、控制、撲滅規定動物疫病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三章動物疫病預防規定第十五條無動物疫病區的畜禽應當采用封閉的圍欄(舍、院)飼養。

馬科動物、反芻動物、鴨和鵝被飼養在有限的地方。第十六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和防疫人員按照規定負責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對規定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第十七條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計劃免疫和動物疫病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

出口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輸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免疫規定進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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