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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氣象事業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研究和氣象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氣象工作實行統壹領導與分級、部門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實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以上級氣象主管機構領導為主。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既是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下屬單位,也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履行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氣象工作的行政職能。

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林業、水利、民航、石油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各類氣象臺站,在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為自身內部服務的氣象工作,並接受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第四條自治區氣象工作堅持服務宗旨,以服務農牧業為重點,不斷拓展氣象工作為行政決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領域,提高氣象工作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第五條氣象事業的發展應當以國家氣象事業為基礎,國家氣象事業和地方氣象事業應當相互依靠、相互促進、共同建設、共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與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三級二元計劃和財政體制,積極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氣象科技人員。第七條自治區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從事氣象探測和氣象預報技術研究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經批準在自治區境內從事相關氣象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氣象主管機構和地方氣象事業的職責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履行氣象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全國氣象事業和地方氣象事業現代化體系的建設和管理。

(二)貫徹執行與氣象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並實施監督檢查。

(3)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解決氣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管理;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候公報和氣候影響評價的發布,參與氣象防災救災決策,協助人民政府監督決策的實施;組織大範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區域、跨部門氣象服務聯防。

(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和氣候變化的診斷、評價、監測和預測工作;監督管理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區域經濟發展項目和城鄉建設規劃的氣象條件可行性論證和審查。

(六)負責專業(專項)氣象服務和社會化氣象技術裝備服務的管理、指導和協調,促進氣象科技產業發展,為氣象科技市場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負責組織氣象科學研究和成果的推廣應用,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提高全民氣象防災減災和氣候資源意識。

(八)負責氣象工作的行業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承擔國家氣象事業任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做好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地方氣象事業,增加服務項目,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效率。

地方氣象事業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壹)農業綜合開發、農作物和牧草產量預測、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象科技扶貧、節水節能、生態環境保護等服務;

(二)農業氣象和氣象災害防禦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農村氣象科技服務網絡建設;

(三)氣象衛星遙測遙感技術用於積雪、農作物和牧草長勢、森林火災、災情和山區環境監測等防災減災氣象服務;

(四)人工影響局部天氣;

(五)專門為地方服務的天氣氣候監測、氣象通信、氣象預警系統、氣象科研和教育。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主要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地方氣象項目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業務費、地方補貼等專項費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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