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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和生態安全,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決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的保護、獵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涉及食用的相關規定時,包括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名錄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畜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相關的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公安、司法、生態環境、科技、衛生、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關應當與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科學研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的普及;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個人要自覺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移風易俗,改掉吃野生動物的壞習慣,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每年4月4日至10為安徽省“愛鳥周”;每年的10月是安徽省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九條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和遷徙通道的監測,每五年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進行調查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和遷徙通道檔案。第十壹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對名錄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禁止或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本地區劃定獵(漁)區,規定獵(漁)期。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和遷徙路線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和遷徙路線保護產生的總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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