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汙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害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事件。
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
核設施及相關核活動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汙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的有關規定執行。重汙染天氣應對按照《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對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建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監督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地區的地方環保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第六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壹)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控措施;
(三)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和演練;
(5)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處置,並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七條環保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增強防範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第二章風險控制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稱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收集、分流、截汙、減汙等措施,以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用水和汙染雨水向外環境擴散。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企業事業單位發現後可以立即處理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情況復雜、短時間內難以治理且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要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統壹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檔案,並可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第三章應急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