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合同的成立、生效、無效、撤銷和解除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法律法規等各個層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在適用上仍然存在爭議,尤其是合同效力的認定。九屆人大會議紀要通過六個條款對此進行了規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有助於統壹司法審判的標準。
第壹,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效力
關於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同無效的情形之壹。這從狹義的法律層面界定了違反“強制性條款”的合同無效的原則。
合同法實施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對“強制性條款”的理解和適用標準不壹。壹些人民法院往往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的範圍,不僅破壞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壹些混亂。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相關案例: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臺州中東石化有限公司、黃濟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中東石化公司為黃濟公司提供了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黃濟公司違約後,上海銀行杭州分行起訴中東石化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中東石化公司辯稱,根據《公司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黃濟公司提供擔保應經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批準。本案中,中東石化公司無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所以本案的擔保應該是無效的,不承擔擔保責任。
二審中,中東石化公司提供的擔保的有效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中東石化公司章程未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批準。其次,本案最高額擔保合同並未約定中東石化公司向黃濟公司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批準。第三,根據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條款”是指生效的強制性條款。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但如果合同繼續有效將導致合同無效、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壹款不屬於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並不導致本案擔保合同無效。最後,中東石化公司對其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不能提供其擔保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證據。故本案最高額保證合同依法被確認有效,其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
為了進壹步明確什麽是“有效的強制性規定”。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正確理解、認定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提出了與“生效的強制性規定”不同的“行政強制性規定”概念。《指導意見》指出,違反效力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違反管理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有效,即違反管理強制性規定不壹定導致合同無效。
但是,某壹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往往成為合同效力爭議的焦點。
相關案例:原告徐某某、方某某與被告鮑某、第三人宜興市大浦水泥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第三人宜興市大浦水泥廠,成立於10月20日+1980+065438經濟社會集體。1998年8月,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註冊資本398萬元,被告鮑繳納股本205萬元成為公司股東。被告人鮑某1998 11進入宜興市大浦鎮人民政府就業序列,經考核合格轉為公務員,但仍擔任宜興縣大浦水泥廠控股股東。
方是原告徐某某的丈夫,原告方某某的父親,於2014年4月29日死亡。方,原系宜興市大浦水泥廠第三員工。企業改制時,方以職工身份出資5萬元。2001年6月,包某與方某簽訂股份轉換協議,約定方某將其在水泥廠的股份轉讓給包某。
原告徐某某、方某某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關於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規定是有效的強制性規定,不是管理強制性規定。包某作為公務員與方某簽訂的股份轉換協議,自始應無效。
被告鮑某答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屬於管理的強制性規定而非有效規定,不影響鮑某與方某簽訂的股份轉換協議的效力。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自1993 10 1起生效。第三十壹條第(十三)項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6年6月65438+10月1生效。同時,廢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法於2017、2018兩次修訂,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包與方簽訂的換股協議是否有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效力的強制性規定著眼於違反該行為的法律行為的價值,目的在於否定其法律效力。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行政強制性條文著眼於違法的事實行為價值,旨在禁止其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壹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無論是1993生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2006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都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顯然,前述規定側重於違規的事實行為價值,是以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為目的,不影響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過程中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效力的行政強制性規定。關於包與方簽訂的轉股協議,僅僅因為違反了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規定,不足以否定其效力。至於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其相關責任可由其主管部門追究。
隨著“行政強制條款”概念的提出,司法實踐中壹些人民法院認為,所有的行政強制條款都屬於“行政強制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鑒於這種鑒定方法,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將其更正為第三十條,關於鑒定的強制性規定。
《九屆人大會議紀要》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4條,特別是在綜合考慮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保護交易安全的基礎上,審慎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
為進壹步統壹對“強制性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九屆人大會議紀要對正確認定有效的強制性法律條文和行政強制性法律條文進行了分類指導,列舉了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效的強制性條文”和“行政強制性條文”的主要類型。至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基本明確。
下列強制性條文應視為“有效的強制性條文”:
1,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
2.交易標的禁止交易,如禁止人體器官、毒品、槍支交易;
3、違反特許經營、場外配資等合同的規定;
4.交易方式嚴重違法,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
5.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以外進行期貨交易。
對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性質的強制性規定,壹般應認定為“行政強制性規定”。
二、違反規定的合同的效力
1,《九民紀要》對違反規定的合同效力的規定
1999 65438+2月19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即《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從司法解釋層面,確立了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則,即違反行政法規不得認定合同無效。
《百姓九分鐘》不僅解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效力問題,還提出了違反規定的合同效力問題,即第31條規定了違反規定的合同效力問題:“壹般情況下,違反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規定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本合同應視為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則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應當在考察規範對象的基礎上,審慎考慮監管力度、交易安全保護和社會影響,並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九人紀要》的上述規定,似乎突破了《合同法司法解釋(壹)》所界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則。
《九城紀要》規定,違反規定壹般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規定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這壹規定的出發點是合同違反規則,最終結果是違反規則的內容涉及公序良俗,包括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等。
通過以上解釋,我們認為,九人紀要的規定,表面上突破了《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確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則,但實質上規定了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實際上並沒有突破《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的原則。
2.有哪些「規定」?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什麽是規則。規章屬於廣義的法律範疇,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即國務院部門規章。《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第八十壹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3.九人紀要中的“規定”是否包括“地方政府規章”。
九人紀要並沒有區分相關條款中的規定,即是國務院部門的規定還是地方政府的規定,或者是否兼容。但考慮到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且《九人紀要》並未提及違反地方性法規的合同效力,從重在舉重、確保法律適用統壹的原則出發,地方政府規章不應納入。
而且九民紀要第31條寫明“本規定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列舉的“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方面,都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權範圍。壹般是國家層面制定相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地方政府壹般無權制定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傾向於認為,地方政府規章不應納入九人紀要規定的“規章”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