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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2017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壹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壹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準備、初步設計、施工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和後評價。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國家投資、中央與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含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外商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也應執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建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608 [1996]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壹般由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政府將向社會公布。如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成立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進行下壹步建設程序。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要對項目的方案進行比較,科學地分析論證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則》(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號+012)進行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設立方案、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和資金回收方式。

4.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不得隨意修改或變更。主要內容有重要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查批準。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後,項目法人正式成立,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項目管理。第六條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法人即可進行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用電、通訊、道路和場地平整;

(三)必要的生產、生活臨時建設工程;

(4)實施經批準的應急項目、試驗項目和其他特殊項目;

(五)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材料采購等服務;

(6)組織相關監理招標,組織主體工程的招標準備工作。

2.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除個別特殊工程項目不宜招標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應進行招標。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進行。第七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的、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綜合研究,闡明擬建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由具有相應項目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範》(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號)進行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項目法人壹般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內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和優化。初步設計經項目法人審查後,按國家現行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後,其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或變更,並作為實施工程建設的技術文件依據。如有重要修改或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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