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犯罪要素
1,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大量耕地遭到破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關於停止農村建設用地的緊急通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條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和水土流失,制止浪費和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和村莊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發證和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非法占用耕地通常表現為:壹是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和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其次,如果少批多占耕地,即占用部分耕地是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占了大量耕地;三是騙取批準占用耕地,主要是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者借用、盜用他人名義,大量占用耕地。
改作他用是指將耕地的種植用途改變為其他用途,如開辦企業、建房、築路、采石、采礦、取土、開河、傾倒廢棄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大量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關於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違反上述土地管理審批程序或者規定數量征用、使用更多耕地的,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當時當地耕地的大小和質量,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數量是否多。“對耕地造成大量破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基本喪失種植功能,如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嚴重、土壤肥力喪失等。
2、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違反這壹程序非法占用大量耕地的居民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在國家建設用地、單位開發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裏的單位不僅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還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合資或獨資企業、私營公司、企業,以及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批準占用耕地,無權批準或頒發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耕地,或有權審查的機關超越職權和權限大量批準占用耕地,通常認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不考慮本罪。
3.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也就是說,明知將占用的耕地挪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明知將占用的耕地挪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壞。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仍希望或者放任後果發生,是主觀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有多種,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