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時的水陸分界線痕跡線,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為準。第四條海岸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陸海統籌、綠色發展、綜合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利用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海岸帶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岸帶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海岸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產業發展和布局、海洋資源有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態修復、海洋預警監測和海岸帶海洋災害防治。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行業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保護規劃編制、自然資源調查和權屬登記管理,指導生態保護和修復;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沿海防護林的建設和維護,以及海岸帶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環境保護,規範入海排汙口設置,防治海岸帶汙染。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內有管轄權的海堤、河流和水庫的保護和監督管理。黃河事務部門負責黃河的保護和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岸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海岸帶保護的能力和水平。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岸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海岸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誌願服務、捐贈和投資等形式參與海岸帶保護。在海岸帶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岸帶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海岸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開發與漁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遊、黃河事務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岸帶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海岸帶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執行。第十條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沿海濕地、河口、沿海防護林等獨立的沿海生態環境單元的完整性,嚴格保護自然海岸線,整治和修復被破壞的海岸帶,合理布局海洋相關產業,拓展公眾用海空間,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第十壹條海岸保護規劃應當嚴格遵循生態保護紅線,符合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濕地保護規劃、港口規劃、文化和旅遊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海岸帶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開發利用現狀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海岸帶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分別制定保護目標和控制措施。
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自然形態完整、生態功能和資源價值顯著的區域,應當劃定為重點保護區。第十三條編制和修改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確保海岸帶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