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有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近年來,水利系統各級領導認真貫徹招標投標法,在招標工作中取得了壹定成績,但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下面,提出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壹、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現狀及問題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實施是在國家計劃控制下進行的。各類工程項目,特別是大中型項目,必須經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批準,並接受主管部門、計劃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水利工程承包商必須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能力、良好的信譽和較強的專業技術水平。
《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水利系統各級領導和紀檢監察幹部高度重視,把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放在重要位置並提上議事日程,進壹步加強了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積極采取措施規範招投標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控制工程造價,強化業主責任,確保工程質量,維護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目前,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正在向縱深發展。然而,盡管取得了上述成就,仍然存在壹些嚴重的問題。
(壹)行政幹預過多,招投標主體錯位
壹些地方政府領導獨斷專行,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誤以為自己是壹級政府,是天然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招標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壹手攬下整個工程,混淆招標主體。例如,在某市國家水庫和齊壹水庫樞紐,該區個別領導無視國家規定,故意更換招標人,主觀決定招標事宜。公然說“招標是區委的決定”,讓招標主體錯位。在預審組的名單中,招標代理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被排除在外,使得本應全權負責招標的代理機構人員成為了列席會議的代表。預審會上,當代理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反復說明國家對招投標有明確規定,並嚴肅指出其違反程序時,該領導仍壹意孤行,稱:“列席就是列席,意見只能參考,民主要集中。”迫使市政相關部門參與人員離開,招標機構因無法履行職責被迫終止合同,嚴重擾亂了水利建設市場秩序。
(二)標底編制不規範,評標標準不統壹。
壹是標底不規範。由於壹些地區和單位建設資金嚴重不足,招標過程中未按國家規定的預算定額編制標底,標底價格較最初批準的投資大幅降低。表面上看,當地的困難似乎解決了,但卻造成施工企業、監理、設計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經濟效益逐年下降,形成惡性循環。
二、投標人不符合要求。在壹些地方,由於種種原因,業主在編制標底時,既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也不找有能力的專家來編制,提前定了壹個框框,使得編制的標底壹文不值。比如壹期工程的標底遠高於施工單位的平均值,而二期工程的標底遠低於施工單位的平均值,非常不規範。
第三,評價標準不統壹。目前水利工程招標項目很多,但沒有統壹的評標標準。每個項目的業主或代理機構根據自己的想法制定評標標準。人為因素太多,很難做到公平公正。
(三)疏於資格審查,排斥潛在投標人
壹些地方或單位嚴重違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和七部委頒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存在:
壹、自行確定資格預審條件。有的地方不僅自行確定資格預審條件,而且在招標公告中也沒有寫明資格預審條件、標準和方式;
二是未按要求進行資格審查。所有有資質和無資質的施工隊伍都同意註冊、購買標書、參與投標,導致壹些沒有水利水電資質的施工隊伍被剔除出投標隊伍,引發索賠糾紛;
三是排斥外企。壹些地方搞地域限制,搞地方保護主義,排斥外企,人為限制投標人數。預審前就預定了中標人,其余都被認為不合格,導致部分符合投標資質的施工隊伍被排除在外,而不符合投標資質的施工隊伍中標,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
(四)、評委組成不規範,評標嚴重違規。
第壹,法官的構成嚴重違反規定。比如某區某堤防工程招標,評委不是從專家庫中挑選,而是壹些沒有技術職稱的專家或黨政領導、主管參與評委。區委既是招標負責人,又是評標委員會,其余區委副區長、副區長都是評委,占評委的壹半以上。
在評標分組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將評標分為三個專業組。而是將商務組的評委分配到技術組,而信貸組和商務組沒有安排專家評委參與評標。區委說:“業務和信貸又硬又簡單,不用安排專家。”相關人員在打出業務和信用信息時,要求專家評委簽字認可。
二是評標辦法不科學。在厚渦堤工程的評標中。按照區裏制定的《評標辦法》評分,13個投標人中,12個基本上得了0分,只有壹個投標人得了12分。顯然,這是非常不科學的。
第三,評委違規出價。有的評委不堅持評標原則,評標有傾向性,給意向投標人打高分。有的評委為了滿足業主的要求,在評標分數統計出來後,如果意向投標人分數不夠,就重新調整分數,直到中標。
(五)制度不完善,監管不到位。
第壹,制度不完善。雖然《招標投標法》已經出臺幾年了,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也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起來的,比較粗糙,不完善,操作難度大。因此,壹些地方和單位在操作過程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非常不規範。即使建立了壹些制度,也是有章不循,違規不究。
二是監管不力。壹些單位的領導幹部不願意接受別人的監督,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當作約束。在招標中,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根本不通知。有的紀檢監察人員參加了開標會議,沒有對招投標全過程進行監督。有的紀檢監察人員對招投標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置之不理,不提出、不制止、不糾正。即使有壹部分得到糾正,也是無效的,限制也是無效的。
第三,處罰不嚴。因為法律法規的監督機制比較落後,很多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說“不”,而沒有說違反了怎麽辦。特別是沒有具體到如何追究行政領導幹預招投標的行為。壹些地方存在紀律松弛、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由於監管不力,處罰不嚴,招投標中的問題屢禁不止。這些問題嚴重違反了招投標法,阻礙了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
二、加強水利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對策
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針對水利行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
(壹)改革招投標管理制度,推行“壹站式”服務。
第壹,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按照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是由多個部門負責的。這種多部門管理模式,雖然有利於發揮相關部門在專業管理方面的優勢,但也造成了多頭管理不可避免的諸多矛盾和問題,基層難以適應,容易導致部門壟斷。因此,必須改革招投標管理體制,在適合我國國情的省、市、縣三級建立精幹高效的“管理中心”,將水利建設項目的所有招投標活動納入這個中心進行管理。服務形式:必須有服務場所、固定地點和設施。服務內容方面:提供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審查、質監委托、開工報告等全方位服務。在服務性質上,不僅僅是信息咨詢,還包括集中辦公和監督管理。為雙方承包商提供“壹站式”服務,使工程建設招標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和條件下進行。
第二,政企分開,機構分開,職能分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工程咨詢、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都要政企分開,與行政部門脫鉤,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法人實體。使各級行政領導無權壟斷、不能幹預,徹底改變目前多部門管理格局和行政壟斷、行政幹預現象。
第三,完善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議修改《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盡快制定《水利建設項目管理中心管理辦法》,為水利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實行招投標提供法律依據,真正使水利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從隱蔽走向公開,從無序走向有序,從無形走向有形。
(二)推廣無標底招標,實行低價中標。
第壹,學習先進經驗。采取“走出去”和“借鑒近期經驗”的方法,借鑒國外、沿海城市和個別地方的經驗,在工程項目總承包中實行無標底招標,低價中標。投標前,業主應做好市場調查,掌握各種工程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做好低成本成本核算,防止報價低於成本價中標。這種評標方法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標底泄露,遏制標底編制和評標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企業內部管理。
二、編制依據必須符合要求。在目前沒有標底之前,標底的編制依據也必須嚴格執行。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和施工標底的編制必須按照《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算規定》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預算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編制標底。
第三,標底不能作為中標的直接依據。招標人有標底的,其標底既不能作為決定是否中標的直接依據,也不能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只能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擡投標價格,分析保價是否合理的參考。
(3)、加強招標管理,嚴格依法招標
首先,我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增強責任意識,牢固樹立“百年質量第壹”和依法招標的思想,以對國家、對人民、對子孫後代高度負責的精神,把招標投標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執法。
第二,嚴格依法招標。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采取邀請、洽談形式的,還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或主管地區同意。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14號令和水利部30號令規定的原則、程序和範圍進行。在招投標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或未經批準采取邀請招標、議標方式的,不得批準開工。工程監理單位也應通過競爭選擇。
第三,把好市場準入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公布資質等級標準、執法檢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水利建築市場的監管。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控制所有參建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同時,要嚴格要求咨詢、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素質。因控制不嚴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監管,嚴懲違規違紀行為。
第壹,建立監督網絡。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招投標監督機制,加強政府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形成嚴密的監督網絡。把招投標工作放在整個監管網絡中。讓違紀者不能違紀、不想違紀、不敢違紀。
第二,加強執法監督。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堅持依法監督、依規監督、積極監督、自覺監督。依據《招標投標法》、七部委令第3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建設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易於操作的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規定和實施辦法,明確監管工作的基本原則、具體範圍和標準、主要內容、權限、工作方法、關鍵環節和責任追究,使監管人員知道如何監管、監管什麽、從哪裏入手。
第三,嚴懲腐敗。懲罰必須具有威懾作用。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暗箱操作、轉包、領導幹部幹預招投標、違規評標等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那些不惜挑戰法律的人,不管是誰,不管職位多高,能量多大,都應該是地獄般的付出,絕不手軟,都應該受到懲罰、處罰、判刑。違法亂紀者聞風喪膽,望而卻步。真正達到查案、震懾、教育壹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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