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轉讓專利技術,當事人需要註意的是,受讓方的專利申請被駁回時,受讓方應當承擔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被駁回申請的責任分擔,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2.專利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關於專利權轉讓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後才能生效。但無效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對當事人的利益非常不利。合同簽訂後,需要註意的是,應當由專利局進行登記和公告。三、專利許可合同的風險防範:專利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壹種合同,問題主要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轉讓方的義務主要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值得當事人註意的是許可合同的排他實施以及轉讓方在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義務。在獨占許可合同中,許可方不能許可第三方在授權範圍內不派駐人員實施專利,也不能自己實施專利。在獨占許可合同中,在授權範圍內,轉讓方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但可以自己實施專利。審查專利權人實施許可的兩種特殊工種。此外,實施許可還包括普遍實施許可和相互實施許可。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實施許可形式。受讓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使用費,在許可範圍內實施專利。這類似於設保人的義務,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實施專利。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技術秘密”是新合同法中新增加的概念,其範圍小於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轉讓合同首先要註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技術秘密的可靠性和實用性。這是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壹般來說,不能用產品技術人員等個別因素來衡量,要綜合考核。最好的辦法是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綜合鑒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壹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檢驗方法,這樣爭議就可以很快解決。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有義務提供技術資料和信息,但不得為了保密而“泄露”該技術。事實上,雙方可以簽訂保密條款,保證技術秘密不被泄露。保密條款主要用於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也可用於其他未公開技術的技術轉讓合同。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不得擅自將技術秘密轉讓給第三方。技術咨詢合同中,受托人應當對特定的技術問題進行調查和論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在本合同的法律關系中,雙方應對涉及的技術問題、咨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等作出詳細約定,特別是對於咨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和延誤,應明確違約責任。下壹種情況1、受托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調研論證,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包括退還調查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電網廠作為委托人可以追回其經濟損失。五、技術服務合同的風險防範:在技術服務合同中,受托人必須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必須提供工作條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在本合同中應註意的關鍵問題仍然是對工作條件和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壹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壹詞,不利於守約方的權利保護。在接下來的案例2中,科技公司與鎮政府在合同中對工作條件和工作成果進行了詳細約定,鎮政府嚴格履行了合同。科技公司無法保證工作成果的完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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