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工程項目重要設備和材料招標采購的招標人是指水利工程項目法人。
第十條項目的重要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二)重要設備和材料的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三)重要設備和材料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第十壹條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符合水利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招標采購工作壹般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條例》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從發布招標公告到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壹般不少於10天。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營業執照、註冊地、主要經營場所和資質等級(包括聯合體各方);
(二)配備管理和執行本合同的主要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三)擬分包的項目和承接分包項目的企業;
(4)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5)制造商的授權委托書;
(六)生產(使用)許可證、產品標識;
(7)產品獲得的國家級優秀、部級優秀等榮譽證書;
(八)投標人的情況調查表,包括工廠的規模、財務狀況、生產能力和非本廠生產的主要零配件的來源,產品在國內外的銷售業績和使用情況,近2 ~ 3年的年營業額,易損件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等。;
(九)投標人涉及的主要訴訟案件;
(十)資格審查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的主要工作包括:
(a)發布資格預審信息;
(二)向潛在投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三)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四)組織專門人員對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五)提交資格預審報告,經參加人簽字後存檔備查;
(六)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加人員簽字後,提交評標委員會存檔備查。資格後審不合格的,該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資金來源;
3.重要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批次、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和驗收方法;
4.關於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規定;
5.投標人提供的相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的格式和內容要求;
6.投標報價要求、報價編制方法和報價應提供的信息;
7.標底的確定方法;
8.評標的標準、方法和原則;
9.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密封方法和提交份數;
10.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以及投標人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和電子郵箱;
11.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和交付方式;
12.開標時間和地點;
13.投標有效期。
(3)合同條件(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4)圖紙和設計資料的附件;
(5)技術法規和規範(標準);
(6)貨物數量、采購和報價清單;
(七)安裝調試和人員培訓內容;
(八)表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中有關設備、材料選擇和設計圖紙的問題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6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從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壹條資格預審文件的價格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招標文件的價格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進行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壹般控制在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招標采購合同價的2% ~ 5%控制,但最低金額不得低於654.38元+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