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模大於18班、17-12班和小於11班的高中分別設置4、3和1-2個內設機構,校領導人數分別為3、2和2人。
(2)規模在24個班以上的初中,23-12班和11班,分別設4、3和1-2個內設機構,分別設3、2和1-2名校領導。
(3)18班和17-8班以上的小學分別設2個單獨機構和1,分別設3名和2名校領導。7個班以下的小學沒有管理機構,校長1,教學主任1。
(四)按照有關章程建立的基層黨的壹級和二級組織。12班以上的高中和初中可配備1專職團幹部。12班以上的小學可配備1專職少先隊輔導員。
(五)中小學內部機構壹般包括辦公室、指導辦公室和總務辦公室。其職責根據教育教學任務和內設機構數量確定。
(六)職業中學的機構和校領導人數根據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的規模和條件核定。縣級以上重點職業高中可增設生產實習辦公室。
本條所稱的班,是指根據國家規定設立的標準班。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編制根據學校教育教學任務、教師工作量和每班學生人數確定。編制標準由基本編制和追加編制組成。第七條中小學基本標準:
(壹)重點高中和普通高中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分別為4: 50和3.8: 50,專任教師編制分別占教職工編制總數不低於77%和76%。
(2)城鎮初中和農村初中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分別為3.5: 50和3.3: 45,專任教師編制分別占教職工編制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7%和80%。
(3)城市小學和農村小學(不含學前班)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分別為2: 45、1.4: 30-35,教師編制分別占教職工編制總數不低於80%和90%。
(4)城市和農村職業中等學校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分別為4.1: 40和3.8: 40,專任教師編制占教職工編制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6%和74%。
(五)盲聾啞學校教職工人員編制按12至15學生人數核定,教師2.2人,職工0.5人。
(六)各類學校職工的編制控制在學校職工總編制的8%以內。第八條中小學附加編制:
(壹)設有圖書館、微機室、實驗室、語音室、電教室的中小學,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額外分配1-3名學生。
(二)學校規模1200名學生,配備1名衛生工作人員(或衛生教師);1.200人以上的學校配備1-2名衛生工作者(或衛生教師)。
(3)承擔本鄉(鎮)小學業務指導的農村鄉(鎮)中心小學,可根據指導任務的大小,配備1-2名教育指導員。
(4)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每300名寄宿學生應有1名管理人員。
(五)服務於教學、後勤的校辦產業單位納入自收自支企業人員編制管理序列,其人員編制按學校人員編制總數的1-3%單獨核定。
(六)承擔示範、實驗任務的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其教職工編制應在此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但增編不得超過基本編制的10%。第九條中小學教職工組織以學校為基礎(農村小學以中心小學為基礎)。完全中學的教職工編制分別按照高中和初中的編制標準計算,九年制學校分別按照初中和小學的編制標準計算。第十條市、縣(市、區)可針對學生自然招生的高峰或低谷,按標準班數折算人員編制,實行動態人員編制管理,但波動幅度不得超過當地教職工基本人員編制和附加人員編制之和的5%。編制浮動範圍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浮動部分的編制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歸口。